周某某不服崇川区法院刑事判决申诉案公开审查
2019-04-23 10:56:00  来源:通检宣

  2019年3月19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采用公开审查方式,顺利办结周某某不服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刑初427号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通过公开审查,申诉人周某某对检察机关所采取的公开听证的方式表示认可。

  申诉人周某某,男,系刘申申、徐勇、陈德磊、潘佳波、戚振杭、武佳威、周业旭聚众斗殴案被告人周业旭的父亲。2018年5月8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刘申申、徐勇、陈德磊、潘佳波、戚振杭、武佳威、周业旭聚众斗殴罪一案。该院经审查,于2018年6月20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8日,崇川法院作出判决。戚振杭、武佳威、周业旭不服该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戚振杭、武佳威、周业旭申请撤回上诉,南通中院裁定准许戚振杭、武佳威、周业旭撤回上诉。2019年1月23日,周某某向我院提出刑事申诉。

  申诉人周某某认为:认为潘佳波邀约周业旭、戚振杭、武佳威聚众斗殴,原审法院认定潘佳波、 周业旭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均系自首,但潘佳波作为聚众斗殴的邀约者被适用缓刑,而周业旭被判处实刑,同案同情节不同判决,崇川法院量刑不当,提出申诉。

  该院受理后,经全面认真复查,认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周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通过公开审查,承办人着重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详细阐述,宣读了证人证言、展示相关证据材料,逐一回应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在充分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后,承办人从法理、情理方面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得到申诉人的认可。受邀的人民监督员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复查认真细致全面、处理恰当,并对此次公开答复给予了充分肯定。

作者:通检宣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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