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季某某、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审查
2019-04-25 11:11:00  来源:通检宣

  2019年3月4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采用公开审查方式,顺利办结季某某、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12月期间,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邹某某从江苏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向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3280元,已抵扣税款人民币90562.08元。

  案发后,季某某、邹某某均主动向如皋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某某公司向如皋市国税局补缴全部税款。

  如皋市公安局以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季某某、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定:南通市某某公司、季某某、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季某某、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南通市某某公司、季某某、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通市某某公司、季某某、邹某某不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在前期案件审查、自行侦查基础上,结合法定、酌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发表酌定不起诉的综合审查意见。并现场听取嫌疑单位、嫌疑人认罪表态,听取公安、税务、政府、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辩护人发表的意见。最终该院从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入眼,从严格把握不起诉条件入手,主动担当,审慎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

作者:通检宣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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