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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治检心得] 韩少芹:“大救助”中显温情
2017-04-12 09:16:00  来源:检察日报

韩少芹

  2013年以来,我院在总结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司法救助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变被动救济为主动救助,将特困刑事被告人、特定涉检信访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建立和完善以现金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助、社会扶助为一体的“大救助”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拓展救助范围和方式,满足不同对象实际需求。联合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会签《大救助实施办法》,成立“检爱·大救助”基金,引导地方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共同参与,对一些因生产、生活亟须,一时糊涂实施犯罪的初偶犯、轻微刑事犯(主要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供必要司法救济和帮助。先后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1件,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40人、对2名因罹患癌症亟须治疗,骗取医疗保险特殊被告人及3名特殊被执行人进行必要帮助。改变现金救济的单一援助方式,深化与信访、民政、妇联等联系,引入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农村五保等形式,推动救助方式多元化,统筹建立“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助、社会辅助”为一体的“大救助”模式。

  强化信息收集和协作,提升救助受理效率。主动与民政、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加强沟通,全面收集辖区困难群众、残障人员、低保家庭基本数据信息,建立覆盖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信息数据库。推动政府牵头成立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交流情况,加强不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和制度衔接。整合内部资源,构建控申牵头,侦监、公诉、未检、民行、监所、派驻检察室“1+ 6”联动模式,完善“告知、申请、提交、审查、审批、发放”快速办理“绿色通道”,不断提升救助效率。

  强化救助过程监督,确保司法救助公平、公正。出台《大救助实施细则》,从适用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责任追究等七个方面,对救助工作予以细化和明确,建立和完善“大救助”工作“一案一档”“一人一档”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规范落地生根。大力推行“一告知”“二受理”“三审核”“四复核”“五回访”模式,进一步明确启动救助、实施救助、权利保障、救助反馈四个环节的审查与验核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参与调查走访、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列席救助必要性论证,确认实施救助是否必要、正当、恰当。同时,主动引入强制审计制度,定期对司法救助资金使用、验核情况邀请政法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核查,确保救助过程公平公正。(□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少芹)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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