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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民法总则》涉检影响有多少?
2017-04-20 09:2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把私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众所周知,检察工作正在改变刑事司法独大的状况,朝着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延伸发展。《民法总则》的出台恰给变革发展中的检察工作带来了诸多影响。让我们细细梳理一番。

  1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待拓展

  《民法总则》 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作了规定,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影响1:目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仍以刑事检察保护为中心,但民法总则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一定程度上确认了胎儿利益,建立了家庭、社会、国家的未成年人综合监护体系,这些都要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当向民事行政等检察领域延伸,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相适应的未成年人检察体系。

  2环保领域公益诉讼待强化

  《民法总则》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确立了环境保护原则和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方式。

  影响2:环保领域的公益诉讼是当前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也是难点,面临着法律依据欠缺、实践操作困难的双重压力。《民法总则》的规定,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构建了从实体到程序的法理依据体系,也为下一步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制度支撑。

  3英雄烈士人格权公益维护待承担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3:在检察机关进行一系列获授权的公益诉讼后,社会上已经形成检察机关能够代表公益、能够保护公益的民意印象。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公益诉讼权利法定化的契机,将英雄烈士的人格权作为公益维护的重要内容,确立由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直接诉讼等方式,参与到英雄烈士人格权保护中去。

五壮士

 

  4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待加强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更加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准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强、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等。

  影响4:民法总则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个人信息的刑事、民事案件将呈爆发式出现,会给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带来新挑战。检察机关应当从技术和制度两方面做好应对,从技术上了解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缺位的原因,厘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技术节点,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责任主体;从制度上做好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职能的衔接和联动机制建设,确保在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爆发式出现时,检察监督能够同向用力。

  5法人犯罪主体界限待厘清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影响5:民法上设立特别法人制度目的是明确相关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便于这些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但在刑事司法领域,应进一步研究界定其刑法地位。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于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集体决议、最终利益归属集体的案件,就不应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而应构成单位犯罪,由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承担刑事责任。

  6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待重订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影响6:伴随此次民法对责任年龄的修改,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进行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认定针对回应当下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社会现实,强化法律的震慑力,弥补收容教养、父母监管等传统校正体系的失灵等诸多方面都有其重要价值,在民法修改背景下,围绕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年龄认定问题将可能引发又一轮的审慎论证。

  7“网络虚拟财产”定性问题待明确

  《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百零四条曾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影响7:《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立法空白,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游离于法律的保护之外,在刑事司法中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存在立案难、行为定性、罪名适用和量刑标准不统一的现状。《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具有所有、收益、处分等属性的物权客体,对刑法在面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时的定性和罪名适用有重要参考价值,虽然《民法总则》(二次审议稿)删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但仍然给“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定性留了一道口子,提供一种借鉴思路。

  8见义勇为超限入罪待调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8: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重伤/死亡),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存在较大的争议。该法条明确指出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只要排除主观故意,即免除其民事责任,也不应构成刑事犯罪。当然,见义勇为同样需遵守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超出必要限度也不应被刑法允许。

(周娴 周安琪)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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