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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打击联动护绿 镇江金山环境资源案跨区划监督
2017-04-24 09:00:00  来源:检察日报

 

  污染现场

  “镇江市检察机关开展的环境资源跨区划检察模式,为新镇江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你们一个小院,能在环境资源保护中做这么多工作,了不起!”……在近日开展的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活动上,与会的江苏省镇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参观了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的“环境资源检察中心”后,纷纷对金山地区检察院的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点赞。

  2016年以来,该院共对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批准逮捕7件7人,提起公诉24件70人。其中,有公安部挂牌案件1件13人,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5件24人。在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该院探索出一条集案件办理、恢复性司法、多方协作为一体的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新模式。

  一案一分析,不断完善办案流程和标准

  环境资源检察中心只是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创新开展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检察工作的一个缩影。

  据镇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金山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周绪平介绍,虽然金山地区检察院只有二十几名在编干警,但是近年来该院在开展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方面成果斐然。金山地区检察院本来是一个专司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派出检察院,自2014年3月起,该院根据上级院要求,承担起丹阳、丹徒、润州三地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职能,对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跨区划检察监督模式进行积极探索。在前期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2015年11月起,该院全面承担起镇江市范围内所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关口前移、深入案发现场、一案一分析,这是金山地区检察院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内部流程。自从与公安机关建立案前沟通机制以来,该院近年来办理的90%以上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实现提前介入侦查,从而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打下坚实基础。如在办理两起非法炼油案中,办案检察官深入案发现场,忍受着刺鼻的恶臭参与全程取证测试,引导公安补充证据;在办理一起发生在长江里的非法捕捞案时,办案检察官冒着狂风巨浪,坐船调查非法捕鱼点,还原犯罪经过、掌握犯罪事实,最终促使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

  案件办理完毕后,办案检察官并未满足于案结事了,而是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审查重点等形成办案札记。随着“一案一分析”机制的建立,该院现已就破坏矿产资源刑事案件、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等5类案件,从追诉标准、证明标准以及数量情节等方面均形成了具体的办案标准,从而为其他检察官,特别是青年检察官办案提供了指引与参考。

  办理一起案件,恢复一地生态

  恢复性司法能最大限度地弥补因犯罪活动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促进生态的恢复重生。从2014年3月起,金山地区检察院将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情况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并将恢复性司法贯穿于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

  2015年,镇江某社区蒋某为了带动村民致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7.38亩。审查起诉阶段,蒋某积极缴纳5万元用于林木复植,并自觉在该片生态公益林及其周边补植林木,恢复生态。考虑到蒋某犯罪情节轻微,损害后果较小等因素,金山地区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近三年来,金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破坏土地、林木案件,在判决前复垦率达到90%以上,已复耕农用地300余亩,复林100余亩。对于自愿复耕、复垦的犯罪嫌疑人,该院也往往对其提出较为轻缓的量刑建议。通过诸如此类案件的办理,最终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恢复一地生态,教育一个群体,普及一些法律”的目的,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环境资源犯罪一体联动打击机制初显成效

  由于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涉及国土、农林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容易出现对法律法规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为此,金山地区检察院多次牵头召开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参加的联席会议,积极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力量的整合,着力在该市范围内推动环境资源案件执法标准和司法尺度的统一。

  截至目前,金山地区检察院已与公安、法院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法律规定尚不具体的相关罪名的追诉标准问题达成共识,初步形成《会议纪要》服务办案。在该院的推动协调下,镇江市司法行政机关一体联动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合力初步形成,该市司法行政机关环境资源保护平台也初显成效。

  “尽一份职责使命,护一方绿水青山。增绿护蓝,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使命所在。希望镇江市检察机关,特别是金山地区检察院进一步强化案件办理、力行恢复司法,在环境资源检察领域出实招、见实效,努力为服务保障镇江更高水平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镇江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生态领先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镇江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倪艳平在参观后如是说。(高光治 张钰灵)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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