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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江苏检察“精准抗诉”有理性有温度 2016年来提起抗诉223件 意见采纳率74.8%
2017-04-24 08:27: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保证案件质量生命线的基础上,如何提升抗诉工作品质?”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检察机关公诉、未检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16年,江苏省三级检察院深入开展“刑事抗诉质效年”活动,通过完善案件交叉评查、判决裁定精细化审查、类案监督等机制,力促“精准抗诉”,共对定罪不准、量刑失衡的裁判提起抗诉22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74.8%,4起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和优秀刑事抗诉案件。

  温暖抗诉——把抗诉案件办对办好办巧

  “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就是要力求把每一个案件办对、办巧、办好,输出合格的司法产品。”抗诉是一种刚性监督手段,但不意味着抗诉案件是冷冰冰的,只要用心,抗诉案件也可以很温暖。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江乃军给记者讲起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

  新疆人宁某因被拉客住宿一事,在南京火车站附近与李某等人发生口角,后李某丈夫高某、老乡甘某与宁某发生打斗。宁某持瑞士军刀将高某颈、胸、背部等处捅伤,将甘某腹部捅伤。经鉴定,高某为重伤,甘某为轻伤。一审法院认定宁某犯故意伤害罪,手段特别残忍、致人严重残疾,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宁某的犯罪后果严重,但综观其作案过程,并不符合‘手段特别残忍’的行为特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细致审查判决后,检察机关果断提出抗诉。同时,针对被害人高某因伤致双下肢瘫痪、家庭困难,一审阶段宁某怠于赔偿等情况,检察机关启动被害人救助程序,给予其充分关怀,并督促宁某亲属筹措到20万元赔偿金。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改判宁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宁某获得了公正判决,而被害人得到了合理赔偿,对宁某表示谅解,案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是一起轻罪重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果断提出抗诉值得肯定,更可贵的是在抗诉中注重社会关系的修复,注重法、理、情的交融,把案件办得让人心服口服,这也是该案超越个案的价值和意义所在。”江乃军说。这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全省后,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催发了多起饱含人文关怀的抗诉案件。

  理性抗诉——努力实现法律的准确适用

  以刘某为首的5名被告人销售了总额80余万元的假药,一审法院仅对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对其余被告人适用缓刑,却未同时宣告禁止令。收到判决书后,仪征市检察院检察官何爽陷入了沉思。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等人销售假药金额虽在50万元以上,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4年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两高2009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9年司法解释’)。”

  经讨论,仪征市检察院认为,裁判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和量刑畸轻,并提出抗诉。

  2016年2月,该案二审开庭。庭审中,扬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董政荣充分阐述了抗诉依据:“2009年司法解释针对的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的刑法条文,而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故不存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情形。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故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及配套的2014年司法解释。”

  2016年3月,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抗诉意见,对主犯刘某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案的成功抗诉,极大震慑了危害食药安全的犯罪分子。

  “2016年我省成功抗诉的案件中,有相当比例是纠正原审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全国优秀公诉人、江苏省检察院检察官孙勇介绍,“准确适用法律是检法的共同职责。检察官唯有内功过硬,对法律原则和规定理解透彻,才能履行好监督职责,做到理性抗诉、抗准抗赢。个案监督及纠正不是最终目的,在检法之间形成共识、杜绝同类案件的误判,实现法律的准确适用,才是抗诉的最终意义。”

  延伸抗诉——通过抗诉推动司法“难题”解决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辩论原则,所有证据都要“呈堂”,聚焦在庭审“放大镜”下。近年来,毒品犯罪隐蔽性不断增强,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破案的越来越多。但目前两高和公安部对技侦材料转化、举证、质证尚未出台明确的操作规范,影响了指控犯罪的效果。

  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起诉的何某贩卖毒品案就是一例。该案是一起零口供案件,起诉指控三笔贩毒事实,但法院认为第一、第三笔证据不足,只认定了第二笔事实,并据此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如果法院没有采纳指控意见,那么检察机关应当反思,证明的依据是否充分,证明的过程是否有效,能否让法官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在抗诉过程中,泰州市检察院对证据体系进行了反思,对检法分歧的焦点进行了针对性的补强,将技侦证据转化为在案证据,在庭前会议予以核证。最终,泰州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了全部三笔贩毒事实,并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该案成功办理后,泰州市检察院趁热打铁,推动公检法就技侦证据材料的转化、举证和质证形成了共识,并促成技侦证据转化接受质证的新模式。在随后的多起重特大毒品案件中,运用这一模式举证质证,取得良好的指控效果。

  三位一体——用机制筑牢“精准抗诉”基石

  “抗诉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精准抗诉’,要用机制筑牢基石。”

  在“刑事抗诉质效年”活动中,江苏省三级检察院联动,探索完善了多项有效机制。

  完善案件交叉评查机制,深挖抗诉线索。在各市自查互查的基础上,该省检察院抽调业务骨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案件互查,对零抗诉基层院以及无罪案件、诉判不一案件等七类重点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抗诉线索实行跟踪督办。一批疑难案件在此过程中成功抗诉,极大强化了全省公诉部门的抗诉意识和抗诉能力。

  完善裁判文书审查机制、类案监督机制、抗诉案件三级沟通机制,力促及时、有效抗诉。常州、南京等地检察机关设计了《要点式裁判文书审查表》,实现对法院裁判的精细化审查;南通、扬州、徐州等地检察机关将危害食药安全案件、刑法修正案(九)法律适用作为监督重点,成功抗诉多起案件……

  “下一步,江苏将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各种办案软件,提升抗诉工作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江乃军对记者说。

作者:管莹 卢志坚  编辑:拾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