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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棵要了命的大树 说法:谁来证明?
2017-05-21 06:39:00  来源:清风苑

  2009年8月8日晚上7点30分左右,王伟骑着摩托车载着新婚妻子王霞去邻村出礼。

  新婚燕尔,再加上五六十迈的车速,夏夜的风撩着头发,甚是惬意。

  突然,迎面驶来一辆大卡车,大灯晃得王伟什么都看不清。等回过神来,正前方已经有一颗大树横在王伟车头前,想转弯已经来不及了,连人带车撞了上去……

  尽管救护车及时赶到,但王霞依旧抢救无效死亡。此时,王霞24岁生日未到,新婚不足四个月。

  王伟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王霞父母认为,闺女是姑爷王伟带出去的,应该由王伟赔偿。王伟对妻子的死亡也十分自责,愿意承担一定责任。经调解,王伟赔偿王霞父母2万5千元。

  王霞父母越想越觉得难过。好端端的闺女,就这样没了。王伟有错,那个养树的人,还有管理公路的部门都有错!

  2009年9月,王霞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伟、张家岭即养树人和公路管理部门共同赔偿32万余元。

  王伟则在这个时候提出,自己作为王霞的合法丈夫,应该是原告。其次,王伟已经与王霞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两位老人当时也表示不再追究王伟的责任。主要责任是养树的人和公路管理部门。

  横在路中间的那棵树涂有黑漆,养树人张家岭的妻子承认,就是他们家的,“俺家的树中间都涂有黑漆。”张家岭却不认。他认为,中间有黑漆的树多了去了,凭什么认为倒掉的这棵就是我的?原告应该用证据说话,至少得提供鉴定吧。再说,事故责任认定书都已经认定了,王伟负全责。所以,这场事故和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

  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公路好好的,你自己开车不注意跟我有什么关系?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王霞父母的诉讼请求。养树人张家岭和公路管理部门均不承担责任,而王伟已经进行过赔偿,亦不再承担责任。

  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王霞父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霞父母不再追究王伟责任。王伟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因此,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王霞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家岭、公路管理部门存在过错。原审判决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霞父母又向省法院申请再审,依旧被驳回。

  走投无路之际,王霞父母想到了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该案经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张家岭、公路管理部门举证证明自己对王霞死亡的损害结果没有过错。也就是说,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们就是有过错的。

  王伟驾车碰撞到的倾倒在路上的树木,是张家岭在公路边种植的,张家岭的产权证上明确注明,区域内种植在公路旁边的树木均归张家岭所有。法律规定,作为树木所有人,张家岭有履行日常维护、防止树木对他人造成侵害的义务,也有及时清理倒在路面树木的义务。

  然而,在张家岭所养的树木横倒在公路后,张家岭既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导致了王伟骑摩托车撞上去,故而导致了王霞的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张家岭应该举证证明自己实施了清理行为,如果没有证明,那么张家岭应对王霞的死亡承担责任。

  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亦是如此。根据规定,公路管理部门有对公路实施维护管理的义务,当公路上出现障碍时,公路管理部门有责任及时清理。公路管理部门同样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实施了维护管理行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就是存在管理维护方面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有证人证实,横在路中间的大树,是被交警清理过的。公路管理部门自始至终都没有履行维护管理工作,理应承担责任。

  据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完全支持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最终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谁来证明?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把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将原本应该分配给张家岭和公路局的证明责任分配了原告王霞的父母。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

  在一般侵权责任案件中,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后,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如果本案是一般侵权案件,自然应该由王霞父母提供,证明王伟、张家岭和公路局在女儿死亡一事上存在过错。

  然而,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界众说纷纭,较为主流的说法是,在某些特殊的民事纠纷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接触证据的难易程度、收集证据的能力强弱不同,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举证责任倒置应运而生。

  回到本案。

  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树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法,张家岭和公路管理局承担责任无疑。然而,本案发生在2009年夏天,距离该法实施尚有一年。能否适用举证倒置呢?

  我国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26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该法条的适用进行解释:“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此外,该解释出台的两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规定了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可知,张家岭和公路管理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郑文海 作者单位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责编 卢颖)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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