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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看新出炉的江苏检察改革“新规章”
2017-05-23 08:5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如果说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是30多年未有之大变革,没人会否认。改革大潮中,每人都牵涉其中,司法从“里”到“面”深刻变动。

  这不,改革已到冲刺阶段。

  上周召开的江苏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上,每人领到一本小册子。千万不要小看它,足以亮瞎人眼。这里面涵盖了检察长办案、职权清单、入额遴选、员额管理、联席会议等9份改革文件,每份都与你我息息相关。

  亮点一:院领导办案=办案类型+方式+数量+通报

  入额院领导带头直接办案有了刚性要求。

  检察长“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以及在法律适用、法律监督方面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亲自承担阅卷、讯问、制作法律文书、出席法庭等工作。

  基层院、设区市院检察长办案量不低于其选择业务类别检察官办案量的5%,基层院、设区市院副检察长办案量不低于其选择或分管业务类别检察官办案量的30%、20%,省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不少于2件。

  建立检察长办案情况的通报制度,便于接受干警监督,“各级院每季度将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数量、案件类型以及出席法庭数量等情况层报上级检察院,并在本院进行通报。”

  亮点二:检察官职权清单有了新调整

  职权清单中明确,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自行签发。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支持下级院抗诉意见”;控申部门“决定延长办案期限”;研究室“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等职权授予检察官行使。

  又有哪些规定从职权清单中删除了呢?

  职权清单落脚点在权力,对于一些属于工作职责或流程性事务的内容,在这次修改中予以删除。如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询问相关人员”、“受理向本院提出的行贿行为记录查询申请”等总计31项。

  注意:这些权力收归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了!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决定发出检察建议书”、“将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两项职权及民行部门“决定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以及犯罪线索按照规定移送”收归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亮点三:检察官担任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或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任人?

  NO!

  《入额工作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员额检察官被任命为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以及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员额检察官身份。”同时,在第八条第(四)项遴选资格条件中增加关于司法办案经历的内容,“具有5年以上司法办案经历,调综合管理部门未超过5年,或具有5年以上司法办案经历,调综合管理部门超过5年,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

  亮点四:检察官定岗后能不能变动?

  Yes,but------

  前期调研中,有地方小伙伴提出员额检察官能不能调岗,《员额管理办法》有答案了。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员额检察官定岗后,各级院根据司法办案实际确需调整的,可在本院员额比例范围内适当调剂。市、县两级院提出员额岗位调整方案后,应层报省检察院审批。”

  亮点五:检察官助理要怎么干?

  《办案组织设置办法》明确“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独任检察官或编入检察官办案组办案,但不得独立办案。”《检辅人员工作职责规定》明确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除履行阅卷、讯问、询问等职责外,新增“协助检察官主持刑事和解”、“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及召开听证会”、“指导书记员开展工作”等。与此同时,明确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的,根据职责和分工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亮点六:检察官联席会议不是想开你就开,有新规定啦!

  《联席会议规定(试行)》从“启动程序”,到“案件范围、参会人员、会议程序”,再到“意见效力”,基本形成了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运行流程图。关于提请讨论的案件范围,分别规定了5类“应当”和3类“可以”的情形。同时,为防止承办检察官滥提交、重复提交案件,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提请讨论的案件认真审核、把好关口。(王园园 吴若曦)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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