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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被诉 如东检察官:亡羊补牢犹未晚矣
2017-06-14 10:26: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私家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大,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并非没有。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正确处理至关重要。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终于迎来了法院的判决。

  强行超车 肇事逃逸 

  被告人金某于2016年11月13日晚20时38分许,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从其岳父家出发前往公司上班。途中,金某前方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金某看到二轮摩托车时距离前方车辆大概十几米,当时,金某开着大灯,其认为自己能够从二轮摩托车左侧超车,于是就没有减速,等到接近摩托车时,突然发生事故,直接撞到二轮摩托车后侧尾部。事故发生后,金某却并没有停车,而是直接开到厂里去了。 

  到了厂里后,金某看了一下车子,前保险杆和右大灯坏了。金某上班到半夜,请假说胃疼,就把车开出去了,因为怕第二天白天被人看到车坏了。14日下午,金某将车开去维修。金某自作聪明,怕在如东修车会被查获,特意将小轿车开到如皋去修理。想着早点修好,怕被人看到。 

  良心不安 寝食难安 

  但是毕竟做了亏心事,金某心中总是忐忑不安。第二天,他听人说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死了,令金某意想不到的是,被害人竟然与自己还有着亲戚关系,或许是因为受不了良心的谴责,金某连去参加丧事的勇气都没有,也不敢对家里人说。后来还听说公安机关正在排查,快排查到自己了,金某的压力更大了。两天的时间里,金某惶惶不安,寝食难安,他感觉实在是无法承受压力了,于是选择了向自己的家人倾诉,金某的妻子知道他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劝他向公安机关坦诚交待,其余家人也一直建议金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事故发生情况。 

  亡羊补牢 投案自首 

  终于,在家人的支持和陪同下,金某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并主动去如皋的汽修厂将原来的汽车配件拿回来,投案时一并交给了公安机关。虽然知道自己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但是主动投案之后,金某反而轻松多了,仿佛心里压着的一块石头终于卸下来了。事后,金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检察官说 释法说理 

  案件移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仔细阅读了卷宗,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发现,经鉴定,被害人系胸腔脏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金某所驾驶小型轿车前右部与摩托车后部相接触。金某所驾驶小型轿车右前侧、后轮及轿车下侧面右部与被害人身体相接触。承办检察官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且本案中被告人金某交通肇事后逃逸,适用法定刑升格,量刑建议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金某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积极救助被害人打电话报警,而是选择了一条最不明智的道路——逃逸。被告人金某幻想可以无人知晓,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其无知,可恨、可叹。事实上非但不能逃避法律的惩罚,反而加重了自己的刑罚,真正是得不偿失。所幸,被告人金某最后在强大的外部与内心压力之下,选择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绝《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果,一开始金某谨慎驾驶,能够做到文明谦让,不强行超车,或许事故就不会发生;如果,事故发生后,金某能够积极履行义务,救助被害人。或许,本案被害人就可以挽回一条生命;如果,事故发生后金某能够不逃逸,而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那么,他所受的刑罚将会比现有刑罚要轻。可是,没有如果。一切已成事实。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一定要严守交通管理法规,谨慎驾驶,文明礼让,切莫快急,须知,安全重于泰山,生命是宝贵的,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让我们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切莫存在侥幸心理,须知肇事逃逸,得不偿失。最后,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如果尚有补救措施,一定要把握。须知人孰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佘锋月 王艳)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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