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我的检察官故事]黄祥坤:做题从"填空""选择"到"判断题"
2017-06-16 09:00: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司法责任制改革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改变?改革的亲历者有什么切身感受?新的办案模式给司法办案带来哪些变化?江苏检察在线开设【我亲历的司改】栏目,看基层、听声音、谈感受、促办案。真实记录江苏检察机关司改实践的每一步。

  

  6月7日早上,离上班时间还有半个多小时,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员额检察官黄祥坤就来到办公室,提前半小时上班是他的习惯。他细细审阅徐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并署上自己的电子签名,交给他的书记员小邱去用印、打印。半小时后,两个案件已直接移送至区法院……

  这是他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独立办理的第50、51个案件。黄祥坤从检19年,担任检察官已有15年,是院里的办案骨干,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100余件,其中有不少有影响的案件。2016年,他先后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江苏省首届法律职业共同体技能大赛”三等奖等荣誉。

  

  黄祥坤(左五)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荣誉称号

  从去年11月1日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开始,这位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也面临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带来的新问题新考验。以前办案依赖传统的三级审批制度,承办人只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案件最终有科长、检察长审核把关。而现在员额检察官必须依省院制定的检察官职权清单独立办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黄祥坤担任员额检察官后碰到的第一个案件就是一块“硬骨头”,即陈某等31人系列虚假诉讼案。此案涉案人众多,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零口供”,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也有争议。黄祥坤一边认真阅卷审查并通知公安机关补证,一边把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按时间轴提取有价值的信息,结合在案其它证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一一回应、破解陈某的辩解中违背常理之处,迫使陈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动摇,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同时针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罪名展开论证,认为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九)》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行为具有溯及力,涉案29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要改变定性。

  

  为了集思广益,确信自己的判断,他提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参加会议的6名员额检察官对此案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会上,有多名检察官提出:陈某挂靠的建筑公司是涉案86起系列虚假诉讼案的被告,帮助该建筑公司伪造证据,又怎么能认定为帮助陈某伪造证据呢?黄祥坤认真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带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内查外调,补充了该建筑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利益关联的承包合同等证据材料20余份,充分证明陈某与其挂靠的建筑公司在本起系列虚假诉讼当中具有利益趋同性,有效解决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中“当事人”这个法律争议点。20天后,他就全面完成了对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将涉案29人罪名由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改变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虚假诉讼罪。

  如果按照传统的办案模式,该案属疑难复杂案件,且要改变定性,可能需要退查、检委会讨论,估计要45天左右才能完成。

  为什么同样一个案件,改革前后的办案时间会有这么大的差别?黄祥坤解释说,“改革前,公诉检察官所有的决定事项及法律文书签发都要经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层层审批,程序多、时间长,而且职责不清,有时甚至是合理利用规则规避责任。改革后,根据职权清单,像决定变更、补充起诉事项,检察官可直接签发法律文书,不仅节省了时间,更重要的是办案责任心增强了,办案质量更有保证。”他打了个生动的比方:“过去,有的检察官经常出填空题,发现问题提出来,但在解决方案上留空白;乐于出选择题,提出若干解决方案,但没有自己的观点。填空、选择都留给领导做,而现在是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作为员额检察官必须自己担当、自己负责,自己要做判断题。”

  

  自去年11月推行员额制改革以来,黄祥坤已自行决定签署起诉书51份,其中包括2件“零口供”案件。他估算了一下,这些案件按司法责任制改革前的“惯例”,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案件需要提交科讨论,百分之三的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再加上他是副科长,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和参与全科检察官提交案件的讨论。而按照改革后的办案机制,仅有2件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权力大了,监督管理如何跟上?该院检察长樊杉告诉记者,放权并不等于放任,一方面,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据职权清单主动审核;另一方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办案的全流程、各环节监控预警,并通过加大评查力度,确保案件质量。而且每一名员额检察官都有司法档案和岗位职责说明书,从办案业绩、纪律作风、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评先晋升奖惩挂钩,成为入额、退出员额的依据。这样多管齐下,做到权责清楚,确保案件质量。

作者:  编辑:拾冠之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