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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带头办案]吕青:作为女性 我对未检工作尤其上心
2017-07-10 09:0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一起看似普通的猥亵儿童案,却有着特殊的行为表现方式,到底是普通的猥亵行为还是猥亵儿童犯罪?从制作法律文书、对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阅卷提审、听取意见,查阅法律书籍、对猥亵行为性质进行辨析、定性,对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开展反思和探讨,这使我多了一份不一样的收获与感悟。

  案子还要从头说起。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借助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添加多名未成年女性为好友,以发红包的方式引诱对方拍摄、发送裸照,同时还多次以要将被害人裸照发给其亲友为威胁理由,继续强迫被害人提供私密照片,供他观看和收藏,终因被害人家属举报而案发。

  这种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并具有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令人愤慨。然而问题是,如何对该案件进行定性,存有一定争议。从法律角度解释,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淫秽行为。对猥亵的通常理解和行为表现,大多还停留在对被害人人身直接接触层面,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在同一物理空间,没有直接的肢体接触。从行为方式上看,不符合刑法上面对面实施猥亵的行为表现。但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达打破了人与人之间传统的交往沟通方式,随之而来新的犯罪方式和手段也层出不穷,时代的变迁也需要我们对猥亵手段进行新的认识。

  考虑到案件复杂性和特殊性,一方面,我反复研究分析卷宗,梳理好各种案件细节。另一方面,又同被害人家属与杨某某进行沟通核证。我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唆使引诱未成年女性拍摄幼童裸照行为构成猥亵犯罪。

  开庭前,我去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无耻行为感到羞愧。他还表示自己不知道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此,我及时地对他进行了释法普法与教育教导。

  为了更好突出庭审效果,我结合案件的新型性、手段的特殊性,认真制作讯问提纲;围绕猥亵手段、目的,制作了严谨全面的举证提纲;结合定罪标准、社会风化、价值观认同等不同角度,制作了答辩提纲,只为了能够展现出一份优质的出庭预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围绕案件事实等进行讯问、举证;法庭辩护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行为不属于猥亵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伤害的问题,从定罪标准、猥亵犯罪法益保护、犯罪手法的不断更新进行分析、反驳。

  法庭教育阶段,我从法律规定、被告人自身经历、对未成年人及家人造成的伤害等方面入手开展法庭教育,通过情、理、法结合的法庭教育,让他真诚悔过、真心改过。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接到这个案子时,我内心很有触动。多名未成年人为了几块钱、几十块钱的红包就随意地拍摄裸照发送给陌生人,缺少自尊、自爱,对善恶、美丑不分,案件背后折射出的是社会与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网络管理上的弊端。

  作为一名女性检察官,长期以来我一直关注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对未检工作尤其上心,希望法律能给他们更多的力量和关爱。庭审中,我更加突出了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的呼吁,未成年人家庭、社会、司法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文化监管部门、网络媒体共同努力净化网络环境,消除网络不良信息、正确引导未成年人上网,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

  作为检察机关,我们也需要加大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力度,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让法律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者系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作者:吕 青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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