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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子入刑?赣榆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7-08-07 09:30: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陈江、王霞夫妇自认为养不起即将出生的亲子,想卖;张虎、卢兰夫妇中年丧子,想买。通过王霞嫂子张雯介绍,双方以4.5万元将刚出生的婴儿交易。2017年8月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起案件提起公诉,婴儿的父母、联系买家的中间人以及购买孩子的夫妇共5人,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降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入罪门槛以来,赣榆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

  王霞、陈江夫妇是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农民,两人之前已经育有两个男孩。2016年6月份前后王霞再次怀孕,夫妻二人商议如果是女孩就留下,如果是男孩就人工流产不要了,因为抚养三个儿子生活压力太大。王霞怀孕五六个月的时候,查出胎儿是男孩,两人就商量怎么办,王霞讲已经跟大嫂张雯说了让帮忙找个买家,那个买家愿意出6万元来购买这个孩子,丈夫陈江因为之前承包虾塘欠了20多万的外债,自己现在也的确无力再抚养这个孩子,卖了这个孩子还能还些外债,也就同意了。到了2017年春节前后,王霞告知丈夫陈江已经和买家谈好,价格5万。案发后陈江夫妇一直辩称自己只是将送养孩子,并不是拐卖儿童。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虽然出卖的是自己的亲子,但两人的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儿童的人身自由。

  介绍人张雯在案发后一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其供述自己只是从中帮忙介绍,并没有收取双方任何的好处。但根据司法解释对拐卖儿童“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也就是说只要其进行介绍,即使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其行为也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只是可以认定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买方张虎、卢兰夫妇曾育有一子一女,几年前儿子因车祸去世后,两人就想再养一个男孩来延续香火,通过张雯介绍得知陈江夫妇愿意出售孩子,双方一拍即合。2017年阴历2月孩子出生的当天即被卢兰、张虎夫妇抱走,几天之后在给婴儿做完体检后,双方以王霞与张虎的名义为孩子领取了出生证明。几天之后买家卢兰、张虎在王霞、陈江家中将之前谈好的5万元中扣除了5千元奶粉钱后,支付了4.5万元现金,双方约定从此不再往来。

  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刑法原来的条文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但2015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作出重大修改,将刑法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虽然张虎夫妇,在将孩子买回家后,一家人将其当作宝贝,悉心照顾,宠爱有加。但其行为仍将被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相恒林 张江波)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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