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公诉人表现如何法官来评 苏州虎丘推行法官评议案件制度
2017-08-18 09:07:00  来源:检察日报

  “陆某身份证尾号为538,而非358;龙某户籍地应为某村委会,而非文员会;量刑建议书和起诉书适用法律条款不一致……”近日,聂法官针对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在《法官意见和建议征求表》上填写了4条评议意见。

  为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进规范司法,虎丘区检察院案管部门推出法官评议案件举措,邀请虎丘区法院办案法官从庭审言行规范、示证质证、法庭辩论、司法效率等10个方面,对公诉人出庭表现和案件质量进行评议。

  “从领带和工作牌的佩戴,到刑拘时间的缺失,法官们提出的意见细致入微,对我们提高办案质量是一种有力鞭策。”虎丘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对每条评议意见都积极回复。

  让办案法官对起诉案件进行评议,有效拓宽了案件监管的外延,对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有“倒逼”作用。虎丘区检察院检察长凌永兴认为:“这项制度正是弘扬司法‘工匠’精神的一个体现。”

作者:宋斌 檀杉杉  编辑:靳静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