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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跑路”老板涉嫌犯罪被检方公诉获刑
2017-08-23 09:2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找工人干活付工资、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有部分无良的老板,却采取恶意欠薪、或者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义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不支付的,等待他们的将是刑法的严惩。2017年5月16日,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吕某及其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于2017年8月17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其所经营的公司单处罚金30000元。该案也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赣榆地区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判处实刑的案件。

  2004年12月,赣榆人吕某在本地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要从事速冻果蔬制品、蔬菜销售等业务。因经营管理问题,该公司从2013年开始陆续拖欠工人工资。2017年春节前,孙某、杨某等13名工人经多次联系被告人吕某未果后,先后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吕某及其所经营的公司拖欠工人工资问题。被告人吕某于1月20日左右离开赣榆区到南京、常州等地躲避,手机关机或者不接电话。在接到工人投诉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向吕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时将法律文书以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住所地的方式送达,限该公司分别在当日12时前支付该13名工人工资,但被告人吕某逾期未于整改,也不出面处理该问题。截止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吕某及其公司陆续拖欠王某、孙某等700余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55534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及其公司偿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6567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任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纳了本院对吕某及其公司的指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江波 、相恒林)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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