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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带头办案|李红阳:“简单”案件考验派驻检察官监督功力
2017-09-28 09:1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司改以来,洪泽湖地区检察院5名员额检察官共办理了两个批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开庭、裁定审查案件,合计591件。我本人办理了29件案件。通过办案,深深体会了派驻检察官们办理案件的纷繁过程和辛勤付出。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是监狱检察常态连续的办案过程。洪泽湖院每年办理四五个批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100余件,在外人眼中,这类案件比较简单,一两天就可以办完。实际情况是,一个季度只能完成一批次案件的提请阶段审查。

  其间,检察官需要对整批比例名额、监区申报的过程、监狱部门审核结果开展同步调查和审核,参与监狱有关活动和会议、找罪犯谈话,就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情节、罪犯一贯表现、计分考核、奖惩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原罪进行调查,逐案录入案件系统,制作工作文书、出具检察意见等。案件提请到法院以后,还要随时掌握被提请罪犯的表现变化情况,如已经提请法院减刑的案件,很有可能因为罪犯突发违规等问题被撤回,不予减刑。每办完一批次的提请案件,案件材料未及整理,法院就会通知上批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开庭,并陆续下达裁定书,检察官便要投入准备出庭和裁定书审查的程序中。而与此同时,监狱下一批次的减刑、假释提请又开始启动,着手办理第二批提请阶段案件的审查,每季度交替的时候,也就是不同批次案件审查程序交替的时候,周而复始,长年不断。

  派驻检察官办案的功夫基于日常一线监督深厚的积累。减刑、假释案件的书面审查相对比较简单,因为证据材料在类型、内容和数量上,没有公诉、侦查等案件复杂,这也是大家认为减刑、假释案件简单的一个表面原因。但是派驻检察官不仅依据卷宗开展书面审查,更重要的是审查核实证据材料真伪和罪犯平时状况的综合评价。今年以来,新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的规定》开始施行,办案中新的难点和问题不断出现。通过办案,我对派驻检察官们办理“简单”案件背后的艰辛有了更深切的体会。

  执检子系统应用倒逼办案工作重心由书面审查向证据调查转移。今年执检子系统上线运行后,我院所有的监督案件均通过系统办理。系统中每个罪犯的减刑、假释形成一个案件,每个案件都制作审查报告和工作文书,倒逼检察官不断加强逐案审查和证据的调查核实。大家在适应工作方式转变的同时,深深感受到,在办案责任制的压力下,提出案件审查意见的态度更加认真负责、更加慎重规范。减刑、假释办案模式由传统批量书面审查向个案实质监督转变,从程序性办案更趋向于实体性审查转化。另外,案件系统的应用要求减刑、假释案件愈来愈突出案件办理和日常监督紧密结合的重要性。对罪犯减刑、假释基本条件的审查并非一日之功,将日常监督积累的情况作为证据,更能体现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派驻检察官通过日常监督加强证据采集的意识正逐步形成。 (李红阳 作者系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区检察院检察长)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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