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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检方公诉的一起“宝应包子铺老板杀妻案”一审判决
2017-12-06 09:32:00  来源:扬州晚报

  6月5日早上8时多,宝应曹甸镇楚甸路一家馒头包子店内,一对老夫妻双双倒在床上,女子不幸身亡,男子尚有意识。

  警方发现该起案件实为嫌疑人朱某,因儿子欠下巨额债务心生绝望,杀妻后吞药欲自杀。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宝应包子铺老板杀妻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包子铺异常,亲戚踹门入室

  老板昏迷老板娘已死亡

  葛女士家住宝应县曹甸镇,哥哥朱某夫妇在当地经营了一家包子铺,平日里,包子铺一早就开门营业。但是,6月5日早上8点左右,葛女士路过朱家的包子铺时,发现店门紧闭。

  葛女士觉得蹊跷,拉开卷帘门,到二楼去找人。此时,二楼一片安静,卧室门反锁着,葛女士在外面喊了几声,屋里无人应答,这让她顿时有一种不祥的预感,立即打电话给朱某的儿子小朱。小朱感觉情况不对,让葛女士赶紧把门踢开。门被打开后,卧室内的情形让葛女士不禁倒吸了一口冷气。

  朱某夫妇躺在床上,脚上还穿着鞋,房间窗户关得严严实实。见状,葛女士立即开窗呼救,年轻女子随即拨打110和120电话。很快,警车和救护车赶来,但此时,朱某妻子已没有生命体征,朱某处于昏迷状态,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案发现场发现遗书

  杀害老板娘的人竟是老板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提取到了丝巾、手机、氯硝西泮片瓶子等物品,其中,遗书上写了包子铺所在房产的处置情况及“对不起亲朋好友,我们实在活不下去了”、“我们真的不想连累所有的亲了”、“xx(注:朱某的名字)绝笔”等内容。后经法医鉴定,朱妻系被他人勒、扼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警方经调查确定,朱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然而,在现场勘查期间,民警通过周围邻居了解到,朱某夫妇感情很好。既然如此,他为何会对爱妻痛下杀手?又为何留下遗书自杀?

  待朱某病情稳定后,办案民警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同时,综合对朱某儿子、亲朋好友及相关证人的询问,上述问题有了答案。  

  两人是恩爱夫妻

  为帮儿还债而负债累累

  经查,朱某今年50岁,宝应本地人,朱妻殁年51岁。20多年前,朱某夫妇通过自由恋爱结为夫妇,婚后夫妻俩感情一直很好,并育有一子。案发时,儿子小朱25岁,已成家,且当了父亲。

  原本,朱家家庭和睦,朱某夫妇靠着勤劳打拼,购置了街面房产,用于经营包子铺和生活。但近两年,儿子小朱因为赌博、投资失利等原因,陆续欠下大量债务,其中有一部分是高利贷。

  去年起,小朱没钱还债,债主就上门催讨。为帮儿子还债,朱某夫妇几乎花光了家中积蓄,后开始借钱帮儿子还债,但仍没能填补债务窟窿。

  今年春节前后,有社会人员不断上门催债,导致朱妻精神压力增大而心情抑郁。朱某带着妻子外出躲债,但因舍不得包子铺,加上家中需要钱,夫妻俩躲了一个月左右,就回到宝应,继续经营包子铺。  

  不堪债务重负

  他杀妻后自杀未遂

  今年4月,朱妻病情进一步加重,朱某带着朱妻到医院诊治,并进行药物治疗。其间,朱妻曾试图自杀未果,朱某也因思想压力巨大而心力交瘁。

  6月2日,朱某再次带妻子到医院精神科诊治,医生为她开具了一瓶100片装的氯硝西泮片作为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同月4日上午,朱某又接到债主的催款电话,并表示,变卖包子铺所在的房产后会还债。当天下午,朱某想到这段时间的生活,心生绝望,在家中写下遗书。

  当晚8时许,有街邻上门找朱某洽谈,欲购买朱某包子铺所在的房产,因该房产不能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商议未果,朱某因此倍感绝望。

  因担心自杀后,无人照顾妻子。当晚10时许,朱某在包子铺二楼卧室内,采用勒、扼颈的手段致朱妻死亡,后将她抱至床上平躺,然后,反锁卧室门,将医生给朱妻开具的一瓶氯硝西泮片及其他剩余药物吞服,后躺在妻子旁边欲自杀,直至次日早上被弟媳葛女士发现。

  因犯故意杀人罪

  一审获刑13年

  案发后,朱妻的亲属出具书面材料,对朱某表示谅解。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因不堪承受巨额债务以及妻子身患疾病的压力,采用勒、扼颈部的手段致死其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对于为何如此量刑,此次判决也给出了解释——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系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杀人行为,朱某具有坦白从宽情节,同时,法院考虑到朱某和被害人原本经营食品店铺多年,并且购置了街面房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由于儿子在外面赌博借款高利贷,由此欠下巨额债务并被经常上门催债,被害人由此而身患精神疾病,朱某是在不堪承受巨大经济和精神压力下,才产生与被害人共同死亡的念头,行为带有偶发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鉴于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等因素,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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