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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种树2000株还要保活 江苏基层检察机关"环境补偿修复"式公益诉讼见实效
2017-12-08 08:38:00  来源:检察日报

  “被告人于宗玉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指定地点补种黑松苗2000株,并保证成活率达到95%以上。”12月5日,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宗玉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16年9月14日和17日,于宗玉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连云港市城西镇仙河村朱稽河南岸林地(属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里非法采伐杨树242株。2017年9月1日,连云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于宗玉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于宗玉栽植2000株黑松苗并保证成活的诉讼请求,以追究其对环境公益的民事侵权责任,并最终全部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这是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补偿修复”模式公益诉讼的又一成功案例。

  依山傍海的连云区自然环境资源丰富。2015年以来,连云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逐步形成了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补偿修复”为核心的公益诉讼模式。

  2015年,该院先后与林业、海渔、环保、公安等执法单位会签《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取得支持配合;建立协作机制,与区法院签订《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就受案范围、诉讼形式、庭审程序、证据标准、裁判方案及执行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该院成立了专业办案团队,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升级为“2员额+ 2助理”的公益诉讼办案组。

  在诉讼模式上,根据该院受理大量破坏资源环境刑事案件的实际,以刑事附带民事方式提起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其对生态环境公益的民事侵权责任。

  在修复方式上,该院一般采用同态补偿方式,对滥伐林木案件采用“补植复绿”方式,对非法捕捞案件采用“增殖放流”方式,并全程监督判决的执行,确保环境修复落实到位。

  截至目前,该院共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补偿修复”模式提起公益诉讼案件8件18人,挽回公益损失26.9万元,受损环境全部得到有效修复。(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田耘东)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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