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常州检察首发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办法
2017-12-12 08:5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12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制定并出台的《常州市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常州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获通过。市委书记费高云要求各地各部门提高认识,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主动对接、积极作为,共同推动法治常州建设。

  “《办法》是应运而生。加强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也是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常州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常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吴小红介绍说,“在为期两年的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常州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案件,形成了一些有一定影响的实践样本,并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模式。为进一步确保改革精准落地、夯实改革成果,有必要制定全市层面的规范化文件,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以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违法行政行为监督工作。”

  年初,常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纳入了2017年改革工作要点。市检察院成立了工作小组,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并出台了《办法》,其中包含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方式、效力等方面共20条内容。

  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范畴是重中之重,《办法》作了详尽的规定。常州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刘继春介绍道:“三个方面的工作重点基本涵盖了行政执法的重点领域。一是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二是在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的行政机关在评估审查、审批流转、证照发放、监管征收、资金补贴等重点环节的执法行为。”

  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政行为,《办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采取口头建议、检察建议书、督促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监督方式。同时,规定了争取人大支持、报送年度(专项)监督分析报告和纳入机关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三项保障措施。“《办法》的出台是对全面推进常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品牌的积极探索,通过落实顶层设计,健全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体制机制,完善依法行政监督体系,从而提升全市依法行政的意识、思维、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葛志军表示。(通讯员 皇甫冰 记者 郎建强)

作者:  编辑:拾冠之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