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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统一未成年人年龄证据审查标准
2018-01-18 09:0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骨龄鉴定显示被害人已年满十四周岁,户籍证明、领养证明以及证人证言却表明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在存在矛盾的证据面前,能否认定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柏某某强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柏某某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这起因被害人年龄存疑而悬而未决的案件最终得以宣判,得益于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会签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年龄证据收集与审查规则(试行)》(简称《规则》)的施行。

  近年来,南通市公检法三家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年龄认定问题上,多次出现分歧意见,导致侦诉不一、诉判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2017年南通市检察院未检处对全市未成年人年龄证据采信不一致的案例进行了整理和研讨。在此基础上,市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经过多次会商,最终联合会签了该《规则》。该《规则》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统一了公检法三家对未成年人年龄证据的审查标准。前述柏某某强奸案,法院正是依据该《规则》的有关规定,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认定被害人系幼女,并对被告人以强奸罪依法判处刑罚。(通讯员 陆晓妹 秦飞亚)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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