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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气出手身陷囹圄 泗阳检察提醒:别一不小心成为黑恶势力“帮凶”
2018-02-11 09:4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对黑恶势力坚决 “亮剑”,果断出击。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其中不难发现,“打黑除恶” 专项斗争,现在变成了 “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虽然只是一字之变,但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了新情况、新动向,专项斗争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醒您:遇事三思而行,别一不小心成为黑恶势力的“帮凶”。

  典型案例:孙正等14人持械聚众斗殴案

  2016年7月4日23时许,胡伟、夏书建在泗阳县众兴镇罗马街基地酒吧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孙正、唐爱付、于某等人劝离至大华烧烤。胡伟在大华烧烤16号包间与基地酒吧负责人史某某通话,并发生争吵,相互辱骂。唐爱付、孙正听到史某某与胡伟的通话后,随即带领于某、祈星等人持刀、棍、红缨枪等器械乘车赶往大华烧烤。胡伟结束通过后立即电话邀约杨帆到大华烧烤准备与史某某一方斗殴。7月5日0时许,孙正、唐爱付等人进入大华烧烤16号包间,将被害人谢某眼睛砍瞎,并持刀追砍被告人胡伟至泗阳大酒店门前,将胡伟砍伤。经鉴定,胡伟、被害人谢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

  经法院审理:孙正、朱翔、王青松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唐爱付、于浩然、祈星犯故意伤害罪,6人均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胡伟、夏书建、刘某某、于某、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张某、李某、田某犯寻衅滋事罪,8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检察说法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列举的行为,平时你可能都不注意,但件件都可能涉嫌犯罪,一旦沾惹上黑恶势力,势必会成为打击的对象。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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