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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转载恐怖视频被起诉 苏州检察官:勿做涉恐帮凶
2018-02-12 10:03: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生活中,有些人会因不懂法而一不小心就稀里糊涂地犯罪,严重的还会坐牢。比如小杨。

  小杨有一份稳定的工作,生活安定。但平时喜欢在网络上寻求刺激,翻墙到国外网站下载了20多部砍头、杀人的视频,并把视频发到QQ群中供群友观看。

  事后经审查,小杨下载并发到QQ群中的这些视频属于典型的暴力涉恐视频,危害程度较大。目前,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已经对小杨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提起公诉。

  在检察官向小杨了解情况时,小杨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很不能理解:“我就是看着好玩,所以发给别人看,根本就不知道后果会这样严重。”

  其实,小杨下载传播的这些视频,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视频的内容暴力、血腥,一般是砍头、枪杀等处决的内容;二是从视频中人物的衣着、打扮、语言、动作等,可以看出是恐怖分子在杀人。

  要知道,这种视频、图片、信息,就是某些恐怖分子制作并发布到网上的,他们的目的就是希望广泛传播、宣扬自己的恐怖思想。你如果下载、传播,不正是成了这些恐怖分子的帮凶?

  所以,我国法律对此类视频、图片、信息等的管制极为严格:下载并存储,是违法犯罪;对外转发,也是违法犯罪!轻则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颁布。该修正案新增了五个关于恐怖主义的罪名,其中就包括这样两个罪名: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只要图片、视频等的内容是恐怖分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无论是制作、散发、发布、持有的,都是犯罪。

  说的再通俗一点:凡是将这种视频、图片下载到自己电脑上或者保存到百度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的,就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行为;凡是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发给他人的,就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颁布。该法明确了哪些行为是恐怖活动,以及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将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检察官提醒:上网需谨慎,若看到暴力恐怖的视频、图片、信息,切记勿看、勿转、勿下载,如果不小心下载要及时删除,切勿不小心做了恐怖分子的帮凶!(姚国梅)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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