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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检察官故事]王勇:寻找法律知识稳定的输出系统
2018-02-25 08:15: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学校里,学习了无数理论知识,感觉可以“手持长缨缚苍龙”?

  工作中,遇到疑难案件时,却难以找到一招制敌的理论武器,又怀疑自己学到的莫非真的是“屠龙之技”?

  关于这个问题,他一开始也很茫然,直到……

  江苏省苏州检察公诉人,告诉你知识“输出”的秘密!

 

寻找法律知识稳定的输出系统

  司法专业知识作为典型的“技艺理性”,法律人在长期的教育或训练中获得的逻辑框架,必须在适用法律中不断完善,获得经验的积累,提升自己的水平。但如何获得经验积累,只能在工作实践中自己探索。

  在工作中,我也经常遇到一些迷惘的年轻人,特别是有些名校毕业、司法考试高分通过的同志,在工作最初几年很不适应——学校里,学习了无数理论知识,感觉可以“手持长缨缚苍龙”;工作中,遇到疑难案件时,却难以找到一招制敌的理论武器,又怀疑自己学到的莫非真的是“屠龙之技”?这个问题一开始我也很茫然,不知如何说起。只能说一些有志者事竟成之类的心灵鸡汤来虚与委蛇。

  去年八月,在地铁上,我看到《罗振宇永远不会告诉你的秘密》一文时,豁然开朗。该文一个观点提到:“当你系统地学习一个知识后,你必须为这个知识找到一个或多个致用的出口,只有让知识频繁地得到‘致用的锻炼’,知识才能真正地转化成为能力。为什么有些人学了很多知识毫无用处?因为他没有找到稳定的输出系统。”是的,很多年轻人的知识无法转化,导致办案能力无法提高,甚至放弃法学知识的学习,最重要的是没有找到稳定的输出系统。

  2003年,我办理一件单位副职领导受贿案时,法庭上,辩护人提出一个意料之外的观点:被告人没有职务之便。

  辩护人认为,《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受贿罪的职务之便是“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被告人只是分管领导,请托事项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才行,具体工作由科室的承办人负责。因此,他不是主管领导没有决定权,也不属于具体的承办人,只是报主要领导时程序性的签字,没有职务之便。

  这个观点出来之后,我当时无言以对,只能以先例判决都是这样认定的既定事实和分管领导难道都不构成受贿罪的归谬来反驳。

  庭后,我一方面上网查资料,另一方面还专门买了多本书研究这个观点。

  最后发现,权力不仅包括实体性权力还包括程序性权力,决定权是一种实体权,建议权是一种请求权。第二次开庭时,我系统全面地阐述了这个观点,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在法庭上解决了疑难问题,成功指控犯罪带来的这种成就感,是任何荣誉都无法取代的。尽管已过十四年,回想时,不仅庭审时的自豪感和成就感会充盈在心中,这个问题如何阐述论证更是能脱口而出。

  很显然,控辩激烈交锋中,庭审的公诉发言、法庭辩论就是法律知识致用的出口。

 

  但是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基层,简易程序案件占比更大,没有激烈对抗的庭审,公诉发言就难以成为一个稳定的输出系统。因此,就必须寻找一个频繁使用,让知识得到“致用的锻炼”的系统。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就成为不二选择。

  刑诉法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具有说服责任。

  但想说服别人,先要说服自己。其实,说服自己的过程,就是法律知识稳定输出的过程。法学大师王泽鉴先生在一次讲座中说的两句话令我印象特别深刻。一是法律是思维的训练而非单纯的记忆;二是靠写着来学习而不是阅读。他说,“法律是通过一些重要问题的训练,让你养成一种思考的方法跟思考的模式。实例题训练的能力是什么呢?不是说你记忆这个案例题,而是让你能够处理新发生的案例。这靠什么呢?就靠你思考的方法,思考的能力。”

  我们每个案件的审查报告就是最好的实例训练。在办案中,我首先把自己当做一名辩护人,寻找案件的不足和可能的瑕疵,在审查报告中将问题一一列出。然后以公诉人的视角逼迫自己再查阅资料,重新论证,看能否自圆其说。在这个过程中,需努力检索资料;寻找实务观点、判决意见、理论观点之间的异同,进行比较归纳,最后整合判例、学说、实务与理论,总结出自己的认识和答案,指导自己个案办理方向。特别是办理新型疑难的案件时,在撰写审查报告的过程,就是对案件不断重新认识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法律的学习归纳和演绎的过程。有时,在审查报告撰写的过程中,这样的“控辩交锋”会进行好几轮。尽管撰写的过程稍微复杂了些,但是这样一份说理清晰、旁征博引的审查报告写完,就相当于学习了专题的罪名。在司法办案中 , 这样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走,办理好经手的每一个案件,就像打怪升级一般,完成个人的一次次升级。

  另外,我收集的资料,不是一次性地使用,而是分门别类放入电脑的一个个文件夹中,如刑法、刑诉法、公诉实务、司法解释解读等等。在这些文件目录下,又根据需要,如图书索引一般细分目录。像刑法又分总则、分则,分则中再区分不同罪名,并将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单独归类,如侵犯财产犯罪中的盗窃和诈骗的区分问题、故意杀人案件中民间纠纷认定和被害人过错问题。

  积沙成塔,集腋成裘。通过这样日积月累的收集、归纳、整理,我有了两个收获:一是不到七年的时间,电脑中就攒了一万多篇文章;二是讨论案件时遇到的大部分问题,我马上就能找到不同理论和实务观点出处。久而久之,成为我们部门一个“活动的人形法律资料库”。

  2011 年 10 月,我到苏州市检察院工作之后,在内网建成了苏州公诉业务网站(公诉新时空),将收集的资料慢慢上传,与同仁进行分享。很快,网站成为全国检察内网中资料最全的业务网站,每天阅读量都接近两千次,为更多的检察官办案提供了帮助。

  现在回想,仅仅依赖稳定的法律输出端口是不能称之为一个系统的。一个完整的系统需要有资料的储存、加工、输出产品三个环节。唯有如此,知识才能良性循环,成为个人的能力。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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