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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检察严守百姓“钱袋子” 公布十大典型网络犯罪案例
2018-03-19 09:16: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3月15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召开网络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邀请了《检察日报》、《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南通电视台、南通广播电台、新华网等多家媒体出席。

  此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度惩治网络犯罪工作情况,同时向媒体公开了该院办理的十起典型网络犯罪案件。过去一年,该院共受理网络犯罪案件78件125人,占全年受案数的9.4%,案件同比增长62.5%,移动互联网正逐步成为犯罪的新领域,成为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战场。

  十大典型网络犯罪案例

  1、徐某等2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5年9月以来,徐某等29人采取以付费软件“卓讯”“搜网客”搜索或向他人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2000余个下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625万余条,非法获利100余万元。2017年7月4日,徐某等29人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被评为江苏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

  2、姚某、金某利用虚假网络理财平台非法集资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赵某(在逃)、姚某经事先合谋,利用虚假的网络理财平台,伪造公司资质和背景,以月息10%的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共非法集资人民币2631400元。业务员金某经手非法集资人民币1643000元。2017年9月8日,姚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金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3、吴某等7人利用德州扑克APP开设赌场案

  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22日,吴某等7人建立“德友圈顶峰俱乐部”微信群,拉人进群并利用“德友圈”APP开设线上赌局,从中抽取利润。经查,期间累计赌资数额达人民币1065.4万元。2017年9月18日,吴某等7人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4、顾某利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2016年3月至4月期间,顾某利用购买并安装在自己轿车内的伪基站,在本市多地非法占用移动公司频率,向不特定的用户大量发送贷款广告短信。经鉴定,该“伪基站”共发送贷款广告短信71450条,造成15833个手机用户短时通信中断。2017年7月12日,顾某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5、李某网络购销香烟非法经营案

  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李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通过微信购销香烟,并利用快递销售800多条卷烟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2017年12月19日,李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6、刘某、叶某、贾某网络销售瘦脸针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刘某通过微信宣传、销售的方式,向贾某等人多次销售肉毒素70余盒。经鉴定,该批肉毒素均应按假药论处。2018年3月1日,刘某、叶某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贾某以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7、黄某利用网贷平台诈骗以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16年6月份以来,黄某以帮他人办理信用卡、提升蚂蚁借呗额度等理由,获取被害人移动支付账号和密码,在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网络平台套现或消费,共计骗得人民币24万余元。另,黄某通过微信联系彭某(另案处理),先后伪造了10本机动车登记证书。2017年8月31日,黄某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8、闫某利用微信一人分饰五角诈骗案

  2017年3月至4月,闫某先后使用五个微信账号分饰多角,利用冒充的身份相互配合骗取秦某的信任,后以急需用钱、办理业务手续费等名义骗得秦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所得钱款挥霍一空。2017年9月27日,闫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9、张某网络代购演唱会门票诈骗案

  2017年3月以来,张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闲鱼网等媒介发布代购演唱会门票的虚假广告,骗取多个省市20余名被害人的购票款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2017年12月13日,张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曾某、黄某为电信诈骗提供远程呼叫转移控制服务案

  2016年12月,QQ客户通过网络向曾某购买远程呼叫转移控制服务,曾某、黄某从客户发来的语音中听到冒充公安机关接听的内容,明知对方实施诈骗犯罪,但为牟取高额服务费,仍向其提供了改号、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帮助诈骗金额人民币178.6万元。2017年6月8日,曾某、黄某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移动互联网带来便捷、舒适生活的同时,也让犯罪门槛变低。犯罪分子仅凭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和常识性的操作技术即可实施犯罪。”崇川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军介绍,以闫某诈骗案为例,闫某一人通过两部手机使用不同微信账号冒充5人身份先后诈骗他人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不需要专门的员工、活动场地或专门技能就能实施犯罪,犯罪成本很低。除了门槛低,网络犯罪还呈现出方式新型化、过程隐蔽化特征,比如网络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各大网站平台等发布代购苹果手机、奢侈品、演唱会门票等虚假信息,严重危害消费者的权益。

  “面对网络犯罪多发态势,我们必须从重传统犯罪办理向重网络犯罪办理转变,从重法律知识向重网络知识转变,从重分工负责向重相互配合转变,从单兵作战向团队作战转变,强化案件办理的深度和广度。”崇川区检察院公诉部员额检察官任留存介绍,办案检察官只有不断夯实理论基础、创新办案模式、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才能应对网络犯罪的高发势态和全新挑战。(通检宣)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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