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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迫“第三者”给付钱款 姜堰区检察官谈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2018-04-16 09:3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怀疑妻子与被害人有不正常关系,召集他人驾车围堵、恐吓被害人并当场索要财物。日前,经江苏省姜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高某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召集被告人李某等找王某“理论”。高某等人将王某约出后,驾车堵住其乘坐的汽车,王某下车后,高某上前踢了其一脚,并与李某共同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当场给付6000元后方才让其离开。事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高某、李某经传唤到案,对其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官说法: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司法实务中容易混淆并且是比较难以区分的两个近似罪名。二者都是财产犯罪、故意犯罪、复合型行为犯、人身危险犯罪,且二者的取财手段行为有一定的相近性。在司法办案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准确定性。在本案中,被告人为索取财物,对被害人实施轻微暴力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威胁的内容、方式、时限、对象上有所不同,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区别:

  1 、暴力威胁内容不同。以暴力相威胁,是二罪常见的交叉点。但抢劫罪的威胁仅限于人身暴力威胁,其力作用于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包括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名誉、财物等,可以使用轻微的有形力,且不限于人身威胁。

  2 、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较强,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较弱,即使一般肢体性的冲撞,语言暴力等,程度显著轻微。

  3 、取财手段与方法不同。抢劫罪包括暴力、以人身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而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企图使对方达到内心恐惧,没有付诸实际行动。

  4 、犯罪客体的指向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客体,是对人和物的双重危害,所以劫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都可以构成抢劫罪既遂,而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财产法益。

  5、受害人结果状态不同。在抢劫罪中,受害人一般处于不能反抗的境地,意志表达不充分,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中,如不服从加害人的要求,就面临着进一步被伤害的现实危险;而敲诈勒索罪中,受害人则是不敢反抗,尚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暴力程度尚不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主要是通过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心理进行施压,被害人自己权衡后放弃抵抗,当场主动交出财物,因此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为宜。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姜堰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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