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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执法办案尺度 滨海检察化解民间纠纷伤害案件“四难”问题
2018-04-25 09:24: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6年以来,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共办理故意伤害案件76件,其中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35件,占故意伤害案件总数的46%。经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侦查取证难、案件定性难、刑事和解难、信访化解难等“四难”问题,给执法办案带来一定难度,也给社会稳定带来安全隐患,亟待引起重视。

  一是侦查取证难。该类案件常因邻里矛盾、债务纠纷、地界不明及其他日常偶发琐事等问题引发,公安机关通常以治安案件先行受理,只有当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时才以刑事立案。由于此类案件在治安处罚阶段,证据收集较为简单随意,进入刑事诉讼阶段,部分证据因已灭失导致较难取证。尤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往往会出现反复,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事态加重,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往往不认罪,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是非难辨。部分目击证人也因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证言反复、真伪难辨,致使侦查机关取证难。如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因目击证人范某某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朋友,不太愿意作证,其对案发时王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之间互殴的证言含糊其辞、真伪难辨,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

  二是案件定性难。首先,该类案件常因现场混乱、事后发现伤情等原因,往往难以准确查明致伤原因,致使罪与非罪无法认定。如苏某某故意伤害案,苏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日常琐事互相殴打,致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后未及时诊断,三日后伤情加重才报警致案发,因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周某某受伤是否有因果关系,该案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撤回。其次,由于部分案件处于故意伤害和借故生非类滋事的交叉边缘状态,加之司法实践中承办人对两种罪名的把握的角度、尺度不一,致使两种罪名较难区分。如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侦查机关认为王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以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公诉部门承办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且本案作案对象特定,故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三是刑事和解难。由于该类案件一般都涉及当事双方核心利益,或因双方积怨较深,案发后宁愿放弃赔偿,也要严惩犯罪嫌疑人;或因被害人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为谈判筹码漫天要价,致使当事双方不易和解。如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在批准逮捕阶段要求赔偿人民币50万元,远高于合理的赔偿数额,致使检察机关和解未果。

  四、信访化解难。此类案件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调查取证、和解化解难度较大,信访率往往居高不下。一旦公安机关发现无和解可能,往往选择 “转嫁”矛盾,即时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因检察机关不批捕或不起诉,或者赔偿达不到要求,被害人则动辄信访、控告检察机关不作为。因伤害案件引发的投诉、信访、上访问题,已成为困扰基层检察院的一大难题。如缪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赵某某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除缪某某外,另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后经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认定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赵某某认为侦查机关包庇周某某,多次赴省进京上访,还多次到侦查机关吵闹,严重影响了办案秩序。

  对此,检察官建议:

  一是统一公检法办案尺度。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商定办理该类案件在侦查取证、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尺度,形成规范性工作意见,指导执法办案。

  二是建立轻微暴力治安案件取证机制。公安机关应将此类案件与其他治安案件加以区分,在现场勘验检查、物证固定、证言录入等方面加以规范,配套建立涉轻微暴力治安案件特别取证制度,确保证据收集规范、及时、完整。

  三是建立第三方介入调解机制。邀请案发地威望较高且能够和双方当事人说上话的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搭建桥梁,化解矛盾、促进和解。

  四是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工作。在对此类案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取部分典型案例深入基层开展图片巡展、普法讲堂等警示教育和释法说理工作,增强群众依法化解矛盾的意识。

  (滨海县检察院 吕雄伟 陈阜生)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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