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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江苏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8-04-26 11:0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目录:

    案例一: 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洪立洲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孟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二:吕连巍等1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三:孙小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四:徐平、张浩、申思军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五:王玲燕等9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龚新芳等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七:蔡旭平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八:虞永东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九:高国兵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十:毛堂伟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一: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洪立洲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孟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事实: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间,由张承兵提议,王家财、徐绍兵与张承兵三人经合谋并共同出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使用马斯公司的“德芙DOVE”注册商标,在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华特橡塑厂内生产、制作巧克力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103850元。

  2015年10月至12月,王家财、胡克华经合谋,由王家财负责出资、生产,胡克华负责联系制作商标标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使用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的注册商标,在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喇叭口大道1-10号民房生产、制作巧克力。后王家财以每箱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洪立洲、徐中生、林瑞平等人假冒的“费列罗”巧克力计300箱,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18700元。2016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王家财、胡克华进行生产的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喇叭口大道1-10号民房内查获假冒的“费列罗”巧克力18360粒。

  本案另有洪立洲、徐留军销售假冒的“德芙”巧克力、黄孟浩非法制造印有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纸后销售等犯罪事实。

  2017年1月17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承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5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罚金。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该起案件涉案范围广,售假金额多,社会反响大,被害单位为跨国知名企业,又与侵犯商标等复杂的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且涉案事由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领域,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可借鉴性。案件办理过程中,高新区(新吴区)检察院自觉将执法办案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及时向被害单位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并邀请被害单位派员观摩庭审,展示中国检察的良好形象。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民众高度关注的“舌尖上的安全”的保护,通过有力打击违法侵权行为,对那些以牺牲民众健康权益为代价谋取利益的不法者是一个有力的震慑和警告。

  案例二:吕连巍等1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事实: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吕连巍伙同赵蕾、宋展展、仲德桂(均另案处理)预谋后,为销售营利,从刘海波等人处购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假冒注册商标的“DIOR”香水、礼品袋、包装盒、“M.A.C”口红、“BENEFIT”、“fresh”等各类化妆品后,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领袖天地46幢102室将上述化妆品采用或拼装或转售的手段出售给他人。其中,吕连巍向陈豹销售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各类香水,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447918元;向顾海磊销售假冒“DIOR”注册商标标识的礼品袋,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200元;向管振伟销售假冒“BENEFIT”注册商标的蒲公英腮红,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5000元;经其雇佣的员工赵蕾向他人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12855元。公安机关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领袖天地46幢102室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8年3月23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吕连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以吕连巍为点,引导侦查机关以点追线,引导破获上游犯罪7人,成功打击了制假标识、制假产品、销假的一条龙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就如何明确、如何调查取证等多次与侦查人员交换意见,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搜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侦查方向正确、批准逮捕及时、提起公诉顺利,严惩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案例三:孙小泉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游艺春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获得韩国著作权人Magics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网络游戏《新破天一剑》(PCIK)。孙小泉在未取得游艺春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架设《新破天一剑》游戏私服并命名为《中广联合破天一剑》,于2013年4月开始进行运营,后又通过利保支付平台由玩家进行充值。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孙小泉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70209.9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广联合破天一剑》与游艺春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法运营的《新破天一剑》的游戏客户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2018年1月31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小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评析意见: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网络游戏私服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由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高检院侦监厅、国家版权局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钟楼区检察院积极发挥诉前主导和引导侦查的职能优势,针对该类案件存在的“复制发行”行为和犯罪数额认定难、电子证据提取要求高等问题,第一时间主动介入该案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收集证据,并全程跟踪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使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客观性证据指控体系,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打下坚实基础,也为此类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四:徐平、张浩、申思军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2014年年底至2016年2月期间,张浩经申思军介绍认识了徐平。后张浩在申思军的引荐下来到了徐平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下河头村的印刷厂内。张浩看过印刷机并询问价格后,三人约定,印刷一批盗版英语辅导用书,由张浩负责排版、提供彩页和纸张,徐平负责印刷,申思军负责将徐平印刷好的纸张运至自己的厂房内进行装订。在此过程中,三人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用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书。涉案盗版书籍的印刷地点为徐平位于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工业园红德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的厂房,装订地点为申思军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刘桥工业园泰鹏球磨管件厂院内的厂房。期间,三人共制作盗版书籍共30种,12余万册。

  徐州市中级法院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6月20日、7月2日判处徐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张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申思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数额不等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本案由徐州市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最终以三被告人共同侵犯著作权罪起诉。庭审过程中承办人充分立足于证据并使用辩论技巧,对三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的辩解予以驳斥,该案的审查办理并公开庭审严厉打击了徐州地区的非法盗版行为。

  案例五:王玲燕等9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王玲燕、王建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由王玲燕通过委托印刷厂复制或在他处采购侵权文字作品进行销售,王建国负责收发货及辅助销售等方式,共复制发行《追风筝的人》、《解忧杂货店》等文字作品664284册,于2016年1月13日均被侦查机关查获,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北京永顺兴望印刷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由该单位实际负责人赵勇组织工人复制文字作品67910册。另有,宋春红复制发行《张爱玲小说集》、《追风筝的人》等文字作品164824册等犯罪事实。

  2017年6月9日,镇江开发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北京永顺兴望印刷厂罚金60万元、北京潮运印刷厂20万元、判处王玲燕等人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本案涉案图书量大面广,涉案图书中教辅用书、儿童文学、流行文学、世界名著等一应俱全。涉案图书涉及面涵盖印刷、批发、零售全部环节,且既有传统的实体销售又有新兴的网络销售;涉案图书侵害群体多,本案涉及的消费群体包括各级学生、文学爱好者等多个群体;受侵害的权利人既有作者、出版社、发行商也包括相关特许权利人,特别是部分图书权利人有涉外性质。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从事一般性劳务的涉案人员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对于涉案2家印刷厂,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进行了追加起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案例六:龚新芳等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龚新芳自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间,在本市江宁区东林村租下多间民房,安排左明威、龚冬、龚乐乐在民房内清洗好茅台、五粮液、五粮春酒的空酒瓶,再将散装桶装白酒、茅台迎宾酒灌入茅台酒空酒瓶内,将尖庄酒灌入五粮液空酒瓶内,包装好后,以茅台酒800元每箱(6瓶),五粮液600元每箱(6瓶)的价格出售给付刚军、付豪(另案处理)。付刚军、付豪再将购进的假酒以茅台酒1000元1箱(6瓶),五粮液800元1箱(6瓶)的价格出售给魏明龙。魏明龙在其经营的南京市建邺区酒韵酒业销售中心将该假酒以真酒的市场价格卖出。

  2017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龚新芳制作假酒的民房内,搜出做好尚未销售的假茅台酒387瓶,假五粮液438瓶,假剑南春48瓶。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被告人龚新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左明威等3人各单处罚金1万元。2018年4月17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及审判程序违法提出抗诉。

  评析意见:在案件的办理中,雨花台区检察院始终坚持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案件办理前期的侦监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取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审查,充分释理说法。本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雨花台区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助力了辖区经济发展,体现了检察机关以民为本、勇于担当的精神。

  案例七:蔡旭平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2013年至2015年,蔡旭平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其它品牌断路器后,指使丁宏志与其一起将印有原品牌标识的标签撕去,重新粘贴打印有“Schneider”商标的方式,向新城公司销售假冒“Schneider”商标的智能断路器3个,并用在美食休闲街正式用电工程中,计价值人民币114168.18元。

  2013年至2015年,蔡旭平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直接或指使丁宏志联系购买假冒“Schneider”商标的智能断路器18个、塑壳断路器182个、接触器34个,并销售给新城公司,使用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式用电工程、汽车博览园正式用电工程、馥桂名居公建正式用电安装工程、新城小学二期配电工程中,合计价值人民币875418.63元。

  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于2017年5月15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蔡旭平,2017年12月1日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目前在法院审理阶段。

  评析意见:蔡旭平归案后拒不供述其假冒他人注册商品的犯罪事实,针对蔡旭平“零口供”,盐城亭湖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认真细致地审查证据,通过详实现场勘验、精细化进行鉴定、寻找相关证人,对关键证人证言予以复核,在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亭湖区检察院以“零口供”批捕蔡旭平,此案是该院近几年办理的数额最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

  案例八:虞永东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虞永东购买假冒洋河品牌系列白酒包装材料、散装酒水及包装工具,交由沈丽、沈茂华在沈丽家中包装洋河品牌系列假酒,后将假酒销售给扬州王元飞、陈英等人。2017年3月15日,宿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现场在虞永东制假窝点内查获假冒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128箱、天之蓝91箱、梦之蓝(M3)61箱零3瓶、梦之蓝(M6)45箱零3瓶,蓝瓷27箱,涉案价值39万余元,另查获大量假冒包装材料、散装包酒及气泵、打码机等包装工具。

  2017年12月12日,宿城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虞永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评析意见:宿迁宿城区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过程中,突出专业化办案,精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绿色通道”,挂牌成立全市首个“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服务中心”;成立了知识产权专门办案小组,推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民事行政检察为一体的“三合一”工作模式;设立知识产权专职联络员,实现了检企“零距离”沟通。

  案例九:高国兵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16年2月初,高国兵为获取利益,在未经“江苏东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向奚玲玲提议生产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锂电池电动冲击扳手。高国兵在浙江余姚请人制作了仿“东成”牌锂电池电动冲击扳手式样的有刷和无刷模具各一套、带有“东成”注册商标的模具镶块一块。顾伟明知高国兵提供的模具为假冒“东成”品牌,为其制造带有“东成”注册商标标识的锂电池电动冲击扳手机壳等塑料配件。陈庆满未取得“江苏东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授权,向高国兵出售印有“东成”注册商标标识贴纸和“东成”牌锂电池电动冲击扳手说明书等。2016年3月底,高国兵、奚玲玲在所经营的公司内,组织员工组装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锂电池电动冲击扳手。同时,高国兵将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产品,以有刷型290元至36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姚水礼、刘家和等人,以无刷型5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张海林等人。

  高国兵、奚玲玲、陈庆满、顾伟共同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锂电池电动冲击扳手共计1900台,销售额总计人民币668530元。

  2017年7月25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4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人民币2万至35万不等的罚金。

  评析意见:启东市检察院采用“内紧外松”的审查模式,对内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加紧办理,在定性以及非法经营金额的认定方面从严把握,对于同类案件的审查具有借鉴意义;对外及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和全面把握刑事政策并重,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环境。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心存侥幸心理、将本土知名企业作为摇钱树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也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打击侵犯非公企业商标权犯罪活动的坚强决心和严肃态度。

  案例十:毛堂伟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2011年6月,一重公司与河南兰考华锋金属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公司”)签订8台起重机的销售合同,并约定使用“泰隆”牌减速机。后在未经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毛堂伟与王学兵约定由王学兵提供“亿通”牌减速机及假冒的“泰隆”标牌,再由一重公司自行换牌。随后,任国庆与王学兵签订减速机购销合同。

  2011年8、9月间,王学兵陆续向一重公司提供“亿通”牌减速机39台,并提供假冒“泰隆”牌减速机标牌。在毛堂伟的授意下,任国庆将假冒“泰隆”标牌更换至王学兵提供的减速机上,并安装到起重机上后销售给华锋公司。2014年12月11日,泰兴市公安局在华锋公司厂区内查获一重公司生产的8台起重机上尚有30台假冒“泰隆”牌减速机,其中25台减速机能够查清销售价格,价值合计人民币226550元。

  2017年6月30日,泰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一重公司罚金14万元,判处王学兵、毛堂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2万元,判处任国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万元。

  评析意见: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泰兴市检察院发现该市龙头骨干企业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划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相关制度不完善,遂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1份,建议该公司整合科室职能,完备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等,上述建议得到泰隆集团积极响应。检察机关立足审查逮捕的基本职能,客观分析非公企业发展中的不利因素,主动跟进非公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提升检察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增强了非公企业的法律风险认知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陈宏整理)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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