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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自产自销冒牌“狗粮” 两名造假者被新北检方提起公诉
2018-04-29 08:54: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品相同的商标,并予以低价销售获利,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被告人李某乙明知其销售的产品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系高仿或者假冒产品仍帮助被告人李某甲予以销售,且在明确知道其销售的狗粮系假冒冠能牌狗粮后,仍坚持继续销售,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系共同犯罪。

  2017年7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提起公诉。2017年10月10日,新北区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万元;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万元。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假冒注册商标罪,那到底该如何理解呢?咱们还是来看看法律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普法

  本案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国家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理制度,也给冠能品牌带来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这一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启示: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必将玩“火”自焚。

  两名被告人极其漠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更为令人痛惜的是,被告人李某乙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后,仍然不思悔改,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法律的红线。

  二是商人逐利本无错,但见“利”忘“义”不可取。

  都说,唯利是图赚一时,诚信经营赢一世。两名被告人作为淘宝网的卖家,却没有做到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贪恋一时歪财,断送人身自由。

  保存证据,依法维权

  知识产权在出现侵权后,我们建议权利人首先要全面收集侵权证据,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不做“权利的休眠者”。以商标权利人为例,如果商标权受到侵害,

  一是要固定和保留原始证据,比如妥善保管好购物小票等凭证,或者对购买过程进行录像记录;

  二是就近到当地工商部门(工商所或工商分局)举报,要求行政机关帮助维权;

  三是可以选择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使用商标等;

  四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证据。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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