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单独就品格事实证据向法庭举证 泗洪检察改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模式
2018-05-16 09:04:00  来源:检察日报

  “全案犯罪事实证据举证完毕,下面单独就品格事实证据向法庭举证……”近日,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改革新模式提起公诉的一起未成年人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将未成年人的品格事实证据在庭审中专门举证、质证,并在审理后作为查明事实写入判决书。

  2017年初,泗洪县检察院被江苏省检察院确定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模式改革试点院。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该院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模式改革方案》,将未成年人的品格特征、犯罪原因、家庭情况、学校社区帮教措施等品格事实证据纳入审查范畴,要求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必须优先开展社会调查和心理疏导,并将其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同时引入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社会调查和心理疏导。

  据了解,泗洪县检察院创制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前置核查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在侦查阶段的落实情况,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加对未成年人品格事实的审查认定,分析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深层原因,为未成年人量身定制帮教方案。

  因在网吧上网时盗窃一部手机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朱某,是一名高三在校学生。泗洪县检察院通过对其品格事实证据审查,发现朱某学习成绩优异,日常表现良好,无心理异常问题,此次系偶发性犯罪,且已认识到错误并及时返还手机,遂决定对朱某不起诉,同时制定详细的跟踪帮教方案,交由社会义工组织具体落实。在被不起诉之后,朱某放下思想包袱,积极配合社会公益组织的帮教,以轻松心态全力迎接高考,以高出江苏省艺术类本科分数线52分的成绩被某大学录取。

  今年初,泗洪县检察院又联合该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修改完善《规范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社会调查工作实施办法》,将未成年人的品格事实证据运用延伸至审判、执行阶段,以提高对未成年人法庭教育的针对性、量处刑罚的精准度和帮教矫治的实效性。

  探索改革以来,泗洪县检察院共对33名日常品行良好、无心理异常问题、家庭具备监管能力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名被不起诉学生顺利考入大学,3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园,10名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成功就业;创制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文书模板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并被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文书模板吸收。

作者:卢志坚 石德强 李琦  编辑:夏禹玮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