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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检察在全省率先开展探索不起诉标准化机制
2018-06-14 09:2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常州市检察机关在全省率先开展不起诉标准化工作机制的探索,有力推动和规范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的行使。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作出不起诉决定221件,无一起因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而引发涉检上访、无一起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而提出复议、复核,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最大限度地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4棵香樟树和1颗定心丸

  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兴、吴某飞因公司采光及广告牌被树木遮挡,在未与树木所有单位进行沟通的情况下,擅自让三名工人将4棵香樟树砍伐。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案件移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地认罪悔罪,采取补种、缴纳养护费等措施积极补偿了被害单位。鉴于两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也较小,且已经采取补种挽救措施,检察机关对二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像这样的故意毁坏财物案案件能否适用不起诉?承办检察官杨剑表示:“以前我心里还没有底,对这样的案件如何处理是有一定争议的,但现在我们有了底气。”杨剑所说的底气,指的是去年11月常州市检察院在该市两级院全面推行的《不起诉工作标准化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等23种常见罪名案件不起诉证据标准进行了规范,细化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了不起诉决定权的规范行使,此举为江苏省首创,相关经验做法被高检院《检察工作简报》转发。

  目前,该市拟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全部授权员额检察官行使,检察官们普遍反映:“现在不起诉案件办理有了依据,心里很踏实。”今年以来,常州市检察机关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66人,无1人申诉,不起诉工作质效显著提升。

  公开审查请来社会各界评议

  2017年9月1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张某海在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盗窃多辆货车电瓶9只进行销账。2018年2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天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海行为性质的认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存在较大争议,公安机关认为其系多次盗窃,而检察机关认为系“在同一时间段在同一区域连续盗窃”,不符合多次盗窃。孰是孰非?

  因对“多次盗窃”认定存在重大争议,检察院及时启动公开审查程序,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记者进行公开审查,听取意见,最终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认定该案不符合多次盗窃,有力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对于存在较大争议、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公开审查(涉及秘密、隐私的除外)这是常州市检察机关规范不起诉工作的重要举措。常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同时,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宣传渠道对外发布,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为检察院不起诉工作点赞”

  犯罪嫌疑人李某翔的常州市惠邦公司为常州市通利公司担保借款2000万元,后“通利公司”破产,该2000万元债务遂由“惠邦公司”承担。2015年2月起,李某翔因企业经营困难,暂时中断了与通利公司之间的1800万元代偿义务。期间,为保证其本人公司能正常还贷,李某翔指使他人向法院提起了虚假诉讼。

  2017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从其客观行为来看,李某翔涉嫌虚假诉讼罪已属既遂。但是考虑到该案不仅涉及数千万的贷款能否继续偿还,还涉及“惠帮公司”数百名员工去向,如果就案办案,简单地按照程序对李某翔作出起诉决定,必然会导致涉案企业生产经营中断,还会引发百余名企业员工就业难题。

  为争取办案的最佳效果,武进区检察院检察官深入基层乡镇、企业走访调查,全面了解地方党委政府、群众和企业职工的建议,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广泛听取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律师的意见。最终,该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翔宣布相对不起诉。事后,李某翔一次性偿还通利公司债务,并取得当事人谅解,及时消除了社会隐患。承办检察官在对该案进行回访调研时,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党委书记裴晓冬评价:“检察机关办案既坚持原则,又善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为你们的不起诉工作点赞”。(本报通讯员 项至陵 尤之毅 本报记者 郎建强)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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