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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河北省委原常委张越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8-07-13 09:33: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对被告人张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亿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越简历

  张越,男,汉族,1961年6月生,山东广饶人,1984年11月入党,1979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律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科学院管理学硕士学位,助理研究员。现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1979.10——— 1980.08 北京市公安学校学员

  1980.08——— 1984.05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

  1984.05——— 1988.04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站地区分局审查科民警、副科长

  1988.04——— 1993.08 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副科级干部、五科副科长

  1993.08——— 1995.11 北京市公安局一处非法组织侦察处副处长(正科级)

  1995.11——— 1996.12 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副处长(1996.08正处级)

  1996.12——— 1998.10 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处长

  1998.10——— 2000.09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国内安全保卫处处长(1996.08——— 1998.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学习)

  2000.09——— 2001.04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2001.04——— 2003.11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1999.09——— 2002.07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3.11——— 2007.12 公安部二十六局(反邪教局)局长(2003.09——— 2006.12在中国科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

  2007.12——— 2008.01 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2008.01——— 2008.06 河北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06——— 2008.12 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12——— 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09.03副总警监)

  2016.04.16——— 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接受组织调查。

  2016.07.28——— 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7.04.07———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越案提起公诉。

  (简历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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