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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检察“三抓三确保”做好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化解工作
2018-07-16 09:20: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3年以来,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做好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化解工作,共成功息诉化解刑事申诉案件23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抓申诉案件分类处理,确保办案效果。该院结合办案实际总结出六种主要申诉案件类型,对受理的申诉案件,首先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类型归属,然后有针对性地运用息诉方法,使申诉人息诉罢访。一是抗诉型息诉案件,对经复查发现原生效裁判可能错误、应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着重对原判决与裁定的依据全面审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方式,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改判。二是警示型息诉案件,对原生效裁判没有错误,不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执法、司法行为存在错误、疏漏或不当的,着重审查原案每一个办理环节,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警示责任单位,并向申诉人做出详细的解释,取得申诉人的理解和认同。三是纠错型息诉案件,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且经查原处理决定可能错误的,着重审查原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依法撤销和改变原错误决定。四是和解型息诉案件,对原生效裁判或处理决定没有错误,因利益诉求不满或积怨未化解而申诉的,着重把握申诉人的利益诉求,搭建和解平台。如,在办理刘某因赔偿得不到满足而不服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案中,得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均有和解意愿后,该院多次为双方创造沟通协商的机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刘某表示不再上访。五是救助型息诉案件,对原生效裁判或处理决定没有错误,但被害人因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获得救济而申诉的,着重把握救助条件,积极寻找救助渠道为被害人争取救助。六是答疑型息诉案件,对原生效裁判或处理决定没有错误,但申诉人对原案办理情况有误解而申诉的,着重释法说理、析疑解惑。

  二、抓制度机制贯彻落实,确保息诉有章可循。一是坚持“两见面”制度。办案人员在立案复查案件前、结案后都必须与申诉人见面交流,拉近与申诉人之间的距离,积极推动息诉工作。二是坚持首办责任制。明确息诉责任主体,规定申诉案件承办人为息诉责任人,负责了解案情和申诉人的个人情况,当面对申诉人进行疏导说理工作,制作息诉笔录或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三是坚持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对案件中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做好“一案一评估”并制定具体息诉方案,经集体讨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四是推行公开审查制度,依法公开办案程序和证据,举行公开听证,提升执法办案公信力,让申诉人心服口服。

  三、抓资源整合协调联动,确保形成化解矛盾合力。一是加强内部联动机制,有效整合控申、侦监、检察技术等部门资源,加大办案力度。如,针对申诉人不服伤情鉴定的情况,由控申部门联合检察技术部门共同答复,通过法医专业性解释,促使申诉人主动息诉。二是加强上下联动机制,对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及经研判存在风险、可能上访或矛盾激化的案件,主动将案件的审查情况、书面材料及时报送上级机关,以便上级机关掌握信息,把握主动权,及时化解申诉案件。同时,发挥原来办案的下级检察院熟知案件与申诉人情况的优势,共同研究制订息诉方案,开展释法说理,做好息诉工作。三是加强外部沟通联系,加强与公安、法院、人大、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共同化解申诉案件。(黄亚东 陈阜生)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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