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检察官说法]四方面惩防跨地区倾倒固体废弃物
2018-08-06 09:16:00  来源:检察日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市场经济主体也迅速成长,在促进地方经济繁荣的同时,由于某些市场经济主体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自身社会责任,不注重环境资源保护,为了节约自身成本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也造成了相当的负面影响。当前,这些以发展经济之名损害社会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国家加大打击的同时,一些不法企业采取了跨地区非法倾倒固体废弃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这类跨地区倾倒固体废弃物严重污染被倾倒地环境,危害当地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群众反响强烈。对此,亟须引起重视,加强执法、司法力度。

  一般而言,跨地区倾倒固体废弃物违法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产生固体废弃物的行业相对集中。从笔者办理的污染环境案件看,产生固体废弃物多与重金属加工、生物化工、废旧物品(如电池)回收等行业有关,因相关行业加工环节产生污水、污泥,富含重金属而具有高危害性。

  二是跨省市异地倾倒情况明显。该类污染环境案件多数系从苏南、浙江等工业相对发达的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倾倒,如某案件中犯罪分子以每吨800元的价格,将苏州某铜业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拖运至苏北某县倾倒填埋。

  三是产生的直接污染及次生危害突出。固体废弃物与大气污染、水源污染不同,其具有缓释性、扩散性、长期性等特点,产生的直接及次生危害突出,如某案中犯罪分子将一批毒性物质铊严重超标的危险固体废物运至异地某码头倾倒,给当地农田、水环境造成长期严重污染。

  四是监管薄弱致使相关非法倾倒行为屡禁不止。实践中,有的环保等部门执法机制不健全,对群众举报不重视,查处违法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处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线索。某地一大型上市农化企业长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群众多次举报,但环保部门均以举报不实答复群众,致使污染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该事件已被国家生态环境部通报。

  当前,群众对美好环境的需要十分强烈,非法倾倒固体废弃物与该趋势背道而驰,严重影响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必须加以重视并研究解决措施。为有效防范治理跨地区倾倒固体废弃物行为,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及时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重大或复杂污染环境行为,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移送线索,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相关行为人,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要建立健全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置监管机制,环保、工商等执法部门要定期对固体废弃物回收行业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有资质、有能力的单位回收和处置固体废弃物,避免因处置不当产生二次污染。

  二是加强地区环保协作。针对固体废弃物倾倒跨地区的特点,要积极加强地区间、部门间的环保执法协作,避免造成单一执法、片面执法等问题。要加强地区间环保执法信息通报,相关犯罪多发的省市要定期互通执法信息,对于固体废弃物产生、运输、填埋等行为,查处地执法部门要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查清污染行为源头、链条,及时向污染行为所涉上下游地区通报,确保对污染企业、人员全面打击,避免查而不尽、屡禁不止等情况发生。

  三是深化检察公益诉讼。对于跨地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行为,要在严惩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面调查污染环境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对相关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污染行为人开展民事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同时,对于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检察机关要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促进相关部门严格执法。

  四是提升公众法律意识。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加强执法、司法等部门环保法律宣传工作,在组织好进村居、进企业等传统普法活动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开展环保微电影、环保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活动,重点对固体废弃物处置、回收等知识进行讲解,并结合重点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升公众环境保护底线意识、红线意识,自觉杜绝相关污染环境行为,维护天蓝、水绿的良好环境。

  (王冰 刘启立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编辑:拾冠之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