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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国二苹:共享单车价值几何
2018-08-16 09:13:00  来源:检察日报

  “经实物成本法鉴定,涉案的共享单车太阳能电池板及其电子元器件一套256元、车锁231元一套。你对价格鉴定是否有异议?”

  贾鹏冷哼一声:“检察官,一辆共享单车的总价不过300元左右,所以这个价格鉴定肯定有问题,我在电子元器件厂工作过,这些共享单车的太阳能电池板、智能锁我都拆开研究过,这些配件的成本价我比你们更清楚,你们骗不了我!”

  对方的回答,让我一时语塞。“你收到鉴定意见书后有无提出异议,有无申请重新鉴定?”

  “没有,因为我不相信鉴定机构,也不相信你们司法机关。”贾鹏回答道。

  结束了提审,在回单位的路上,我一直在思考这个案件。原来一辆共享单车成本要1000多元,以前自己也一直以为只要两三百元呢。

  2017年9月,哈罗单车无锡地区负责人曹经理发现本公司放置在某地铁站附近的多辆共享单车的太阳能电池板被盗了,曹经理立即报了警。公安机关经过调取监控,发现贾鹏与李承二人有盗窃嫌疑。最终,公安机关在二人租住的房间内查获了大量从共享单车上盗取的太阳能电池板、车锁、电池、芯片等电子元器件。

  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多次盗窃哈罗单车等品牌共享单车的太阳能电池板及车锁的犯罪事实,但对于鉴定出的价格,嫌疑人表示不服,作为案件承办人的我也心有疑虑。为了让案件办理没有纰漏,也让嫌疑人心服口服,我开始了求证之路。

  我首先请教了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对方表示共享单车的太阳能电池板及智能锁并非市场流通领域的东西,属于共享单车企业的特有产品,认定其价值自然参考企业的报价而来。那涉案共享单车企业的报价是否真实合理呢?

  我拨通了哈罗单车无锡地区负责人的电话,对方表示,单车都是由总部市场部门采购各零配件,再由技术部门进行研究、布局后再交给外面公司进行二次加工后形成的产品,向公安机关制作并提供这份报价单的人已经离职了,由于部门之间相对独立,目前还没有人去专门梳理单车的太阳能电池板及智能锁的价格组成。

  既然配件都是总部负责采购的,那么他们对价格一定很清楚。于是,我分别联系了共享单车企业总部的法务、市场部员工、软件开发工程师等人,就单车的太阳能电池板及智能锁的内部结构、功能、采购方式、研发成本等问题进行多次面对面沟通和探讨,并进行了现场实物勘查,收集了相关零配件采购合同30余份和发票多份,补充制作了3份询问笔录,确保了自己充分熟悉掌握涉案配件价格构成,也确信了共享单车企业的报价真实、合理。

  7月20日,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我重点围绕涉案赃物价值进行举证,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

  当初桀骜不驯的被告人贾鹏当庭声泪俱下:“检察官,我错了,我对单车配件的价格没有意见了,我自愿认罪,对共享单车企业造成的损失说声对不起,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以犯盗窃罪,当庭判处被告人贾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承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8月2日,哈罗单车总部专程派人从上海来到无锡,向我院送上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我深刻地感受到,作为一名检察人,我们不能机械地办案,努力让每一名嫌疑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我们应有的追求。(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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