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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钓鱼网站盗号洗号上万个 16涉案人被邗江检方起诉获刑
2018-08-17 09:1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综合

  今年年初,江苏扬州一游戏玩家账号“财物”被洗劫一空。扬州邗江警方接到报案后展开侦查,发现其中藏着一个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账号及“财物”的网络交易“黑链”。在历时4个月,辗转7省、自治区的抓捕行动后,钓鱼网站制作者、盗号者、“洗号”者及幕后收赃者共16人先后被抓或主动投案。经邗江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邗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6人同堂领刑。

  网游玩家遭“洗劫”

  幕后黑手被锁定主动投案

  市民阿辉(化名)是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骨灰级”玩家。今年年初,阿辉登录该游戏时发现,自己账户内的游戏币、装备被洗劫一空。确定游戏账号被盗后,向邗江警方报案。

  在接受民警询问时,阿辉想起,在案发前他曾收到一个“官方十周年感恩活动”的链接,对方宣称,只要点击链接,就可以领取游戏“礼包”,阿辉信以为真,点击进入该链接。随后按照提示,输入了游戏账号和密码,然而并没有收到“礼包”。此外,他在南京出差期间,还收到过QQ系统发来的“异常登录”提醒,大致内容是,他的QQ账号在扬州市广陵区登录过。

  了解这一情况后,民警怀疑,这两次的异常情况,很可能是嫌疑人在盗号,而幕后黑手,很有可能在广陵区活动。经大量走访调查,民警锁定暂住在广陵区活动的男子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3月22日,陈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曾因盗号被宣告缓刑

  取保期间手痒“重操旧业”

  陈某,今年28岁,江苏宿迁人,因伙同他人盗取《地下城与勇士》等游戏账号、密码及装备,于去年11月,被邗江区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判刑。

  陈某交代,去年9月,他在受审前,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开始以送牛奶为业。其间,他又登录之前的QQ账号,看到曾经加入的QQ交流群仍活跃着。这些群实际上是一个个交易市场,每个群都是由“钓鱼”“洗号”“黑商”三类人员组成。

  见其他人在群里热火朝天地交易、赚钱,陈某决定“重操旧业”。

  陈某交代,截至此次案发前,他交易的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种是租用“钓鱼网站”进行盗号,然后将其中游戏装备及游戏币“洗劫一空”;另一种是向他人购买被盗账号,再盗取其中的游戏装备及游戏币。

  警方斩断交易“黑链”

  钓鱼网站制作者等16人落网

  掌握这一情况后,警方很快查明,该“钓鱼网站”制作者及“黑商”的真实身份。其中,制作者系浙江籍男子汤某;两名“黑商”分别为山东籍男子晁某,河南籍男子王某。后警方通过进一步深挖,锁定分别与汤某、晁某合作的多名“钓鱼”者及“洗号”者。截至5月26日,警方先后在山东、河南、浙江、内蒙古、四川、吉林等7省、自治区,抓获汤某等犯罪嫌疑人共计13人,其间,有两人(不含陈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至此,全案16人全部归案。

  经查,汤某今年23岁,浙江海宁人,初二辍学后在当地打工。去年9月,汤某通过一个“网站搭建”类的QQ交流群,认识了一个会做钓鱼网站的“大哥”。在得知通过钓鱼网站可以赚钱后,汤某开始向大哥请教其中的门道,1个月左右后,他便“学成出师”。

  随后,汤某通过“克隆”《地下城与勇士》等游戏的官网,制作了分别用于窃取玩家账号及密码的钓鱼网站,后通过在QQ群中发布广告的方式,将上述钓鱼网站以每天30元-50元不等的价格,出租给他人用于窃取游戏账号及密码,直至案发。

  上万游戏账号被盗

  16人同堂领刑

  近日,汤某等16人在邗江区法院同堂受审。经查,截至案发时,汤某通过向陈某等5人出租上述钓鱼网站,非法获利共计8000元;陈某等13人通过钓鱼网站,窃取他人游戏账号及密码,非法获利5200元至3万余元不等,涉及游戏账号累计上万个;晁某、王某明知陈某等人的游戏币、游戏装备等系非法获取所得,仍予以收购,涉案金额分别为17.8万余元、5300元,转售后分别获利5000余元、2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陈某等1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晁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汤某、晁某等10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3年不等,缓刑1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3万元不等;判处王某等5人罚金5000元至6000元不等。鉴于陈某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扬检君说法】

  根据《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扬州市院  综合扬州晚报  方凡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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