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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检察影像]黄立军:十九年检察记忆中难忘的七个片段
2018-09-11 08:1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从1999年入职至今,我已和宿豫区检察院共同走过了十九个年头。往昔的许多情景历历在目,有的引以为傲、有的充满自责。只是青春不再、初心永恒。

  片段一、正式入职

  1999年8月31日上午,原宿豫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科(后更名侦查监督科)科长黄如鹏(已退休)亲手将我领进了检察院批捕科的办公室。那年,宿豫县检察院和宿城区检察院在同一栋办公楼办公,宿城区院在一楼和二楼,宿豫县院三至五楼。那时候的批捕科在三楼的最东面靠南一间不算规整的房间,算上我在内一共七个人,都是男性。入职的那阵子天气很炎热,室内只有一台老旧的吊扇,转起来“吱呀”作响,让我担心它会不会掉下来。

  那时没有电脑,没有打印机,印象最深的就是工作时间办案检察官们翻阅卷宗、笔纸摩擦时的沙沙声。

  片段二、茶壶

  那时候,院里传达室只有一位烧水的姓母的师傅,现已去世多年,传达室的北侧有一间小房间,两只烧炭炉子全年不休。每天早晨上班,总要早到半个小时才能抢到两壶最先烧开的开水,一茶壶能倒满两个茶瓶。打好开水之后接着拖地、擦桌子,陆续到来的老领导和同事微笑着来一句“辛苦了”,心情就格外透明,好像得到了很大的褒奖。

  片段三、抢来的调研

  大约在2000年,宿豫县发生了几起校园老师性侵学生案件。加上前几年累计发生的老师性侵案件,时任批捕科长赵军安排我尽快撰写一篇调查分析,当时公诉科也在着手做调研,所以谁出手快谁就能向上级院报送时占得先机。

  接到任务的当天下午我就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大概熟悉了每一起案情,接着开始在稿纸上奋笔疾书。当晚加班到十二点多,一篇调查分析报告即告完成。就是这份抢来的调研随后被市委领导批示,被市院、省院情况反映、新华社政法参考陆续发表。县教育局商我院在全县中小学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法制宣讲。

  此篇调研还有一个小插曲,市院刚开始编辑时把原题为“宿豫县近年来教师性犯罪调查分析”误写成“今年来”,市委领导批示后教育局主要领导压力倍增。后来教育局专门到我院查询是不是统计有问题,一年来怎么会有这么多案件发生?等我拿出手写的底稿才发现问题出在哪。后来想想,没有电脑办公也不是没有好处。

  片段四、安乃近

  作为曾经的退烧神药,安乃近带给我难忘的一次体验。那时候每一起公安提捕案件承办人均要进行主证主罪复核。上午,准备下乡的承办人要好车辆,我带上笔录纸等材料准备出发时发现自己高烧了。但是科里其他书记员也都派出了,我只好硬着头皮跟随承办人出发。

  到了被害人家里开始做笔录时候,我撑不住了,全身发冷却滚烫。承办人王彬问我要不要到医院?我让被害人找了一颗安乃近吃完之后躺他们家沙发昏昏睡去。大约一小时后询问结束了,我坐起来发现自己衣服都被汗水湿透了。不知是神奇的一颗安乃近让我很快退了烧还是年轻体质好疾病去得快。不过现在这种药因为副作用大等问题已经退出市场了。

  片段五、枪案

  2000年,赵军科长审查一起涉枪案件时发现皂河镇的王某某有非法制造枪支嫌疑,督促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无果。

  周末,我们两人专门剪了看起来很“痞”的发型,骑摩托车几经打听找到了这个经营一家自行车修理部的王某某。递上香烟套了近乎,他就带我们去他家里拿出一支自制猎枪到他家后面空旷的场地试枪。我们留下买来的请他改装的发令枪、牢记他家位置后立即返回单位。

  在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当晚公安分管副局长、院分管领导和八九个公安民警,乘四辆警车,在赵科长和我的带领下前往皂河。皂河镇派出所的联防队长(事后知道是王某某的亲戚)故意带错地方被我们及时纠正。民警后从王某某家里搜出三支长管猎枪和几支改装好的发令枪。最终王某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片段六、撞车

  2001年,老办公楼即将拆迁,新办公楼仍在建。批捕科和起诉科被安排暂时搬到原宿豫县看守所院内一处简陋的平房。搬家当天,驾驶员小周驾驶院里的一辆昌河面包警车负责给我们搬运物品。大家都很忙碌,来回搬了好多趟。

  还没搬完的时候,面包车停在看守所院内一处砖头堆旁边。我一看旁边没有人,钥匙还在车上,心痒难耐。全然不顾自己没有驾照更没有驾驶经验,跳上车发动起来准备给车头调回院子门口方向。就听“轰隆”一声,吓傻的我赶紧停车察看,发现砖头堆被车门刮倒一片,车门已经变形。我连忙向跑过来的驾驶员小周道歉并表示承担损失,他倒没有过多责怪,就是耽误搬家了得跟领导汇报。后来我向分管领导做了书面检讨,更从内心把自己狠狠责备:年轻,不是冲动的理由。

  片段七、差一点发生的错案

  2011年左右,我在审查一起盗窃转化抢劫案,提审时犯罪嫌疑人辩解他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后迅速逃跑,并没有殴打被害人,之所以在公安机关做有罪供述是担心自己认罪态度不好(侦查员讯问时告知其被害人作了被打的陈述)被从重处理。

  我决定联系被害人进行复核。但是去被害人居住地没在家,请公安承办人联系也没联系上,没有进行复核向科长汇报后以抢劫罪向法院起诉。开庭前夕,该案的辩护人联系我,案件定性可能有问题。他找了被害人,验证了没有殴打的情节。

  事关重大,我迅速找到该案被害人,一见面六十多岁的被害人“噗通”就跪下了。随即陈述了自己因为担心被老板责怪虚构了被打事实,现在不能随便冤枉人,哪怕是一个小偷。在向领导汇报后变更了起诉罪名,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该案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虽然我审查发现了问题却没有积极复核去消除合理怀疑。

  今年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周年,作为一名有着十九年检龄的宿豫检察人,我将和其他同事们一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拓进取,砥砺前行,为服务宿豫区“三大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应有的力量。

  (作者系江苏省宿豫区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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