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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这起常州的申诉案件 看检察长如何面对他的“不服”……
2018-10-30 09:4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戴某某在2015年因事故过世,其父亲认为公司员工孙某某侵占了戴某某生前创办的公司、财产和债权,因此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对该案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裁定。戴某某父亲仍然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提起了刑事申诉。

  “你们的话我都听懂了,很感谢你们对我这起案件重视,也谢谢你们亲自来答复我。之前我就是不太懂为什么我的案件不能受理,你们讲得很清楚,我也明白。我会根据你们的建议试着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申诉人最后的一番话给本案的办理划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

  作为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面对申诉人内心的不解与愤懑,他用实践来诠释“司法为民 不止于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黄秋雄的这篇办案札记,一起来看,他是如何办理这个案件。

  作为承办人,我集中时间调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一审二审的裁定做了详细的审查后,发现就本案而言,事实证据清楚,法院适用法律准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但本案特殊性在于,申诉人已经承受了巨大的丧子之痛,思维比较偏执,甚至在第一次远程视频接访的过程中就认为法院不受理他的案件是错误的,如果检察院不能给他一个圆满的答复,就要去越级上访。

  于是,我认为处理本案的重点难点不仅在于案件事实调查、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而是如何让一位丧子老人理性接受其自以为是守护儿子财产的行为失败的结果。

  为了做好跟老人的答复沟通工作,我数次与申诉人电话联系,充分听取相关诉求和意见,适时答疑解惑;对申诉人提供的申诉证据材料,采取“剥洋葱”式的方法进行了证据分析,从侵占罪犯罪构成、证据证明力、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方面做了详实的备注。为了实现更好的答复效果,我决定不通过远程视频答复,而是驱车到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当面答复。

  黄秋雄副检察长在金坛检察院接待当事人

  最终,通过情理法三个维度的耐心解读与沟通,并就法律救济途径提出建议,化解了当事人内心的不解与愤懑,达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我对习近平总书记的司法为民思想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了更切身的体会。

  第一: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是现实而具体的。我们不仅仅在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大案要案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多的是让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在参与普通案件当中亲历公正的过程,自觉接受司法结果,进而增强司法公信力。就本案而言,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申诉人经过一审二审之后仍然很偏执,症结在于对法律和司法缺乏信任。唯有让申诉人真正成为参与一方,让其充分表达诉求,司法机关全面释法说理,让其打开心结,从内心认同法院的裁判,才能实现定纷止争。

  第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司法产品,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应有之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更在于为人们所信仰。作为一名检察官,在办好案件的同时,要做好检察产品延伸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就本案而言,我思考最多的便是如何将冰冷的法言法语法律条文,转化为有温度的语言,让当事人更好的理解司法裁判背后的法律精神。只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以平实易懂的语言将晦涩拗口的法律解释清楚,群众才能从根本上理解法律,我们的司法工作才能获取人民群众的认可。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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