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如皋检察办理首例适用认罪认罚案 确定刑期量刑建议被采纳
2018-12-11 09:2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办理了该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案。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至5月间,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先后在其家中非法组装“快排”气枪1支和“兔子”气枪1支。2016年6月27日,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如皋市公安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在王某某家中查获两支气枪。经鉴定,两把疑似气枪均为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分别可以发射7.50mm钢珠弹丸和5.50mm气枪铅弹,对人体均具有致伤力。

  11月14日,由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一审当庭宣判,如皋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确定刑期量刑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在审查起诉期间,恰逢《刑事诉讼法》修改,如皋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理顺程序、严格执行,确保首例执行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高质量。

  1、主动告知,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危害性的犯罪施行分类处理,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如皋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主动告知当事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法律规定及其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办案检察官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从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致伤力、用途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等方面释法说理,明确行为人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行为应当入罪,理清了该案罪与非罪的界限。针对被告人对制造枪支的事实避重就轻,提出仅系持有枪支行为,办案检察官从事实和证据方面详尽解释“持有”和“制造”的法律规定。经过检察官的耐心释法说理,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悔罪。

  3、罪责刑相适应,提出确定刑期量刑建议考虑到王某某是出于对枪支的爱好和供自己娱乐的目的实施了制造枪支行为,并无牟利或违法犯罪的故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办案检察官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明确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4、值班律师参与,被告人签署具结书为深入贯彻或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如皋市检察院主动与该市司法局对接,会签《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建立派驻值班律师制度,并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值班律师工作站。10月29日,办案检察官根据工作站的安排,主动联系值班律师到场为王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王某某表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成为该院执行认罪认罚制度的首例。

  如皋市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编辑:夏禹玮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