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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长治检心得]朱文俊:发挥监督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2019-01-31 10:2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文明已成为现阶段公众基本需求之一,也是政府应提供的公共产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生态环境优美是其重要工作内容,本文主要对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如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填补法律空白,完善监督体系。

  为了使检察制度体系化、定型化、成熟化、法律化,法律监督组织体系更科学、法律监督职权体系更完备,建议制定《法律监督法》,规定法律监督基本内容,重点规定法律监督的发现机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刑事法律监督程序的细化等内容,健全检察监督的科学运行机制,保证监督落到实处。

  转变传统观念,形成同步监督机制。

  庭审中心主义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审判进行,检察机关应有效发挥对侦查的引导和监督功能,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树立规范高效的监督理念,在侦查阶段优化公诉引导侦查的模式,从被动监督、事后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同步监督,形成参与式的动态制约机制;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强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沟通配合和监督制约。

  适时提前介入,规范侦查行为。

  在办理环境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可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主动与其沟通、探讨,在侦查过程中破解问题争议。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强化对侦查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刑讯逼供等行为的监督,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客观性。为确保引导侦查不流于形式,实现对侦查权的制约,应明确侦查机关不执行检察建议的程序性制裁措施,督促侦查机关主动对接与配合。

  实行部门联动,发挥保护合力。

  加强与林业、农业等部门间的协作,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实行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数据统计等信息共享,定期通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案件处理等情况,及时掌握和介入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查处情况。必要时设立驻行政执法机关检察官办公室,重视跟踪监督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加强引导取证,完善协作调查机制,监督行政机关的案件查处、证据固定、案件移送等行为。

  强化后续监督,保障生态修复。

  涉及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监督时,还应注重对查封扣押的污染物妥善封存,避免二次泄露。坚持案件评估工作机制,从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悔罪表现等方面,评估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可行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将生态修复与诉讼请求相结合,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修复进行全程监督。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时间节点、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内容,建立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诉前生态恢复机制。

  (作者系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检察长)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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