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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长治检心得]李勇:坚持先客观后主观逻辑
2019-04-26 09:07:00  来源:检察日报

  特异体质命案在司法实践中定性争议较大,涉及到的法理较多,这就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司法文书说理应当饱含理论底色。目前,这类案件有的司法文书存在说理性不够问题,在这类司法文书中,一方面往往简单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另一方面笼统指出“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笔者认为,特异体质命案司法文书的说理(这里说的文书说理不包括起诉书)应该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逻辑路径,重点围绕行为性质的界定、因果关系的分析和主观罪过的评价三个方面行文。

  首先,行为性质界定。无论是采用四要件犯罪构成还是三阶层理论,行为都是定性判断的首要考虑因素。在特异体质命案中,这一点更加重要。实践中,这类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玩笑或打闹中导致特异体质的被害人引发疾病而死亡;二是双方争吵、轻微殴打或拉扯中诱发特异体质的被害人疾病发作而死亡;三是采取可能导致轻伤以上后果较为严重的殴打行为诱发特异体质的被害人疾病发作而死亡。先从行为上进行分析,前两种行为从实行行为的角度就可以排除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第三种行为具有成立故意伤害的可能性。

  其次,因果关系的分析。在界定行为性质后,接着就要分析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异体质命案的因果关系往往属于多因一果,较为复杂,也是实践中广泛争议的问题。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实践中,可以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因素来解决这一难题。第一步先通过条件说“若无A则无B”的公式来判断有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第二步进行客观归责的价值判断,即通过创设风险、实现风险、风险管辖等规则来判断这些条件中哪些是应当被归责的。

  最后,主观罪过的评价。特异体质命案中,仅就特异体质而言,有的是明知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的,要结合证据认定为故意犯罪;有的是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那就属于过失犯罪;有的是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那就属于无罪过的意外事件。当然,这些判断都取决于证据和证明。

  (作者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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