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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治检心得]赵春午:我们的决定改变了他的人生
2019-05-11 08:1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有人说,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真的非常形象。

  去年,我受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案件当事人老王2013年自己创业,经营了一个服装厂,因为对外加工的服装款不能回笼,没有资金发放工人的工资,为了这8万余元,他逃到外地躲了5年,被公安机关立案后上网追逃,直到2017年12月他回来投案自首。

  这是个看起来比较简单的案件。根据刑法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拒不支付10人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低的立案标准。简单地对照条文的规定就案办案,完全可以直接用一纸起诉书,把他诉到法院,因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可以考虑建议缓刑。

  但在讯问过老王之后,我的看法有了改变。

  “我也不是有意不给人钱的,确实是当时别人不肯付我的服装款,我手头没钱,后来,我听说有人去告我,可能公安会立案,我担心被抓起来,那我就没法出去再挣钱还给人家。”老王告诉我,在外边的这五年,因为被网上追逃,他只能躲着找些小零工做做,总算是从微薄的工资里省出8万多块钱,投案的时候已经交给公安机关,准备把欠工人的钱还上。

  其实,刑法设这个罪名,我的理解不止是打击侵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也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诚信体系,雇佣人与被雇佣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之后,需要双方遵守诚信的原则,及时履行合同。而现在,老王用了五年时间,把欠款还上,回来投案,这种行为其实是他守信的表现,我们在办案的时候是不是应该一并考虑呢。

  而且,近年来,国家一直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去年以来,中央高度关注非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像老王一样的小企业主经营不易,尽管也会有一些因为欠工人工资之后就一躲了之的,但像老王这样确实能够辛苦攒钱还上欠下的工资,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区别对待。

  我把案件的情况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果然,大家的看法分成两派,一派是说起诉到法院到时建议量刑时请法院轻判,一派是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因为两方的意见争执不下,再加上案件涉及到25名工人,我决定将案件向检察长报告后,通过我们的“群众深度参与办理刑事案件”机制来解决。

  这个机制是我们院从去年开始创设的,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涉及到民生、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通过从事先建好的名单库里随机抽取、邀请群众代表来参与案件审查、汇报等环节,听取群众对案件的意见建议,并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同时也起到了通过具体案件向群众以案释法的作用。

  我的意见得到了检察长的大力支持,在组织邀请了部分群众之外,为了确保案件的公开公正,我还邀请了公安民警和被欠薪的工人代表来参加这次对案件的汇报和评议。大家的一致意见是老王当时欠薪情有可原,而且他也把钱还上了,又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对他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我们对老王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拿到决定的那一刻,我分明看到老王的眼眶里有泪花闪动。而那些被欠薪的工人拿到工资后也比较满意。

  从检35年,我从侦查一线到分管反贪、刑事检察,办理的案件也不少,我想,案件本身从来就没有大小之分,只有我们对待案件的初心是否更改,能不能在每个案件里都能把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作为我们工作的第一要义,如果每个人每个案件都能做到这样,那么公平正义的彼岸就在眼前。(作者赵春午系金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整理:汪彦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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