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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长治检心得]樊杉:浅析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的完善
2019-06-17 09:01:00  来源:检察日报

  明确补充侦查权行使的条件

  由于法律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标准或条件界定不够明晰,导致司法实践中运用不够准确。首先应当明确通知补充侦查适用的范围,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下,同一案件从审查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均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因此,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对于案件事实、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的,应当鼓励案件承办人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后,主动行使通知补充侦查权,并做好案件继续侦查的跟踪、引导、监督工作。其次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主要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当然对于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的,存在非法取证、违反回避制度导致证据无证明能力的,也应当通过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再次,明确自行补充侦查、联合补充侦查的条件和范围,自行补充侦查、联合补充侦查主要适用于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只欠缺个别事实或证据,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简单,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可以依靠自身的能力完成,当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取证的,应当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侦查。

  细化补充侦查权的权能内容

  补充侦查作为原侦查的补救程序,是服务于检察机关控诉犯罪的职能的,对于原侦查成果存在瑕疵导致指控犯罪效果削弱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行使补充侦查通知权、决定权,还要行使补充侦查监督权、引导权,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主导诉前活动,掌握侦查方向与诉讼的主导权,监督、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开展收集、固定证据和查辑犯罪人等侦查工作,有效从源头上防范“退而不补”现象。当然在此过程中,还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怠于侦查的核实权,以核查侦查人员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侦查权。对于侦查人员怠于行使侦查权的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赋予补充侦查权刚性约束力

  为保证补充侦查权行使的刚性约束力,确保补充侦查程序能够取得立法预期的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从层次、全方面构建补充侦查权行使刚性约束机制。可定期对因侦查懈怠造成补充侦查的案件从原因、类型、问题、危害、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长期跟踪分析,将分析报告以检察机关名义通报公安机关,同时报送同级政法委员会,将个案退补监督变为类案退补监督。对于侦查机关未按补充侦查要求开展实质性补充侦查工作,或者对类案通报中多次出现的纠正意见拒不改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书面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予以监督。对于侦查人员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怠于行使侦查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启动追责程序,全面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引入补充侦查异议解决机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单方面决定而行使的权力,并未赋予侦查机关异议权,但对于职务犯罪的补充调查权,监察机关认为补充调查决定不当的可以直接书面回复。因此,可引入补充侦查异议解决机制,如果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通知补充侦查权、退回补充侦查权行使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检察机关另行指派检察官审查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可操作性,给予侦诉双方陈述意见的机会,避免权力被不当行使。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异议权,检察机关作出补充侦查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案件可能退回补充侦查,听取其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同时为防止通过补充侦查导致办案期限被不当延长,可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同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作者:樊 杉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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