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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2019-07-16 09:2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如何把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中去,其路径就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这就要求检察人要真正成为“法律守护者”,在办案中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将监督纳入办案,以实现监督与办案相统一,达到监督与办案的最佳“公约”效果。

  一、适应做优刑检工作要求,发挥主导作用更明显

  做优刑检首先要把案件“办对办好”!办对就是要依法规范办理,确保办案质量,不办冤假错案;办好就是要体现检察担当和价值,体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当好诉前程序的主导者。要实质化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不能囿于传统批捕被动审查、流程过滤的角色,要树立大控方的理念,尤其是捕诉一体后,要将庭审要求的案件质量标准向侦查环节传导,从源头上打牢证据基础。对涉及域内重特大、督办、舆情关注、疑难复杂等案件,要提前介入,跟踪引导侦查。要强化侦查思维,不断提升引导侦查取证的能力,提升建议质量。要发挥好捕诉一体背景下,检察官对侦查过程以及证据收集情况熟悉的优势,及时对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完善提出意见。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翻供或者证据之间有疑点的案件,采取亲历性办案模式。对定罪量刑发挥关键作用的证据有疑问的,要调查核实。要加强对(不)捕后案件的跟踪监督。对于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能“一捕(不捕)了之”。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要跟踪监督侦查机关是否继续侦查后再行提请批捕;如果未再行提请批捕,要弄清不捕案件到底是如何处理的。对捕后案件也要跟踪,监督侦查机关是否围绕证据不足及瑕疵、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余罪、从轻减轻情节等作相应的补充侦查或证据补强,为顺利公诉打下证据基础。要突出审查过滤和出庭指控犯罪工作。发挥审前过滤的主导作用,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带病起诉。依法正确运用不起诉权,把握好不诉标准,减少社会对抗。积极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依法准确及时查明犯罪。要提高举证、质证和发表公诉意见的能力,提升指控犯罪效果。二是扎实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提升法律监督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必要路径。要抓紧建构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线索管理与审查、立案与调查核实、重大敏感监督事项一体化办理、监督纠正处理、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等程序,确保有据可依。各业务部门要履行好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主体责任,重视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下滑的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尽快扭转局面。三是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提升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诉前主导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持当前我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居全省前列的优势,着力解决各基层院适用不平衡的问题,并注意以下五个方面:1.对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因为案件罪重、罪轻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就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应当做到平等适用,准确适用。但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案件,是否从宽或者如何从宽应当特别慎重。2.量刑建议采纳率是检验检察人员业务水平的“试金石”。要进一步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加强学习研究,探索量刑规律。要全面收集证据和信息,既要重视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也要重视和解、赔偿、被害人过错等酌定量刑情节,确保量刑信息掌握的完整性。3.认罪认罚制度执行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就相关事项,包括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处理适用的程序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4.要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提出在侦查阶段认罪非系自愿,要重新就认罪认罚事项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沟通,记录在案并附卷。对一些轻微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切实认罪悔罪、确实因为认罚不能,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探索适用。5.值班律师的问题要抓紧沟通协调,尽快解决。四是切实抓住刑事执行检察的发展机遇。要做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加大依职权审查力度,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免受不适当的羁押。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主、关键岗位人员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突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加强对“三类罪犯”和多次减刑等重点罪犯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监督力度。要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办案化,组织开展深化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把握好侦查办案时机、尺度和效果,保证安全、规范和质量,对重要案件、案件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等要及时逐级加强请示汇报。要按照案件管辖的原则规定,加强与同级监委的沟通、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做好案件线索的移送和互涉案件的处理。

  二、适应做强民事检察工作要求,推进专项工作见成效

  要重视抗诉工作,不能因为抗诉有难度,就退而求其次,以检察建议等方式代替。要适应民事监督案件受理数不断攀升的趋势,加大对案件的审查与研判,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团队的优势,集中力量成功办理几个抗诉案件,切实通过抗诉案件的办理锻炼队伍,彰显监督效果。要扎实推进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问题监督,积极向市委政法委汇报,推动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深入发展。盯住虚假诉讼、执行违法等重点领域,促进监督事项从审判程序错误等轻微情形向审判人员违纪违法等更深层级延伸。要加强跟进监督,及时掌握提出监督意见案件的采纳落实情况,加强对未采纳监督意见案件的研讨和分析,确保监督落实到位。要注重挖掘典型案例,保持对典型案例的敏感度,积极办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性的案件,发挥好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

  三、适应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要求,努力打开工作新局面

  必须采取实际行动下大力解决长期存在的行政检察短板问题。要做实小专项,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紧密结合起来,实行精准监督。深入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诉行政执行活动。要结合办案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把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放在社会治理的视野下思考推进,跳出检察看检察。针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分析研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问题解决。要高度重视息诉工作,把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作为办案的一环认真对待,加大听取意见工作的力度,加强文书的释法说理,围绕申请人的诉求全面回应,围绕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必要的阐述论证,夯实息诉工作的办案基础。

  四、适应做好公益诉讼工作要求,当好公共利益守护者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权,要深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以公益保护为核心,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益,只要公益保护好了,诉讼任务就完成了,不能为了诉讼而诉讼。要强化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强化协同合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长远发展不断厚植基础。要跟踪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诉前检察建议是一种法律监督的形式,既然发了,就要有效果;效果如何,就要有跟进;发现问题,就需要督促整改。在起步阶段要把各项“规矩”立起来。要不断优化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通过规范来立规矩,防止工作的随意性;要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踪监督,让被监督单位感受到检察机关监督的决心和恒心,不能一发了之。要视情提起公益诉讼,对“回头看”中发现的、在落实诉前检察建议中存在的各种情形,要具体甄别并区分情形,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对不诉的,要督促尽快消除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作者李军为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作者:李军  编辑:绪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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