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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广建:为了心中的那片“海”
2019-07-22 17:0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9月25日,江苏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官的朋友圈和工作群被一张海报“刷屏”。海报的主角是位身穿检察蓝制服、双手抱臂,一脸自信笑容的检察官。不久前他主动辞去省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副处长职务,做了一名“不带长”的员额检察官,他说要专心去办案,享受办案带来的快乐和成就。

  那天,他为30个微信群、14389位法律人上了堂《生效民事裁判监督案件的审查》微课,好评如潮。这位深耕民行检察工作17载、专业过硬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就是省院民行检察处的姚广建。

  因为民行检察业务最“实用”

  2001年,在江苏省检察院法纪处(原反渎职侵权局前身)工作10年的姚广建面临工作后第一次双向选择。因为受到几年前一次上街“摆摊”普法的“刺激”,他认为“对老百姓来说,民行检察业务是最‘实用’的”。于是就去了当时案最多、人最忙的民行检察处。

  与之前接触的那几个有限罪名的案件类型相比,到省院民行处后,他的第一个感觉是:“天哪,这是一片大海!”独特“倒三角”结构使得省院民行处面对的疑难复杂民事案件数以百计,同事们不是在埋头审查案件,就是围聚一桌宛若“吵架”般地激烈讨论案件。

  

  这种氛围让喜欢挑战的他兴奋不已,也很快找到了自己的学习方法——从办理或参与讨论的每一个案件入手,把所有与之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吃透,不懂就问。

  从南开大学经济管理系毕业、属“半路出家”的他,利用业余时间日夜苦学。三年时间里,除了保持处里数一数二的办案量,他还以高分考入南京大学攻读在职法律硕士,并一次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主要考查民商事法律知识的“卷三”,他拿到了133分(满分150分)这样令人惊叹的成绩。

  努力追求最有含金量的抗诉

  抗诉是民行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能。姚广建认为,一个合格的民行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抗诉时,除了做“法律判断”,更要做“法律价值判断”。如果抗诉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一致,更适宜的选择是“不抗”。日积月累,大家渐渐理解:不追求抗诉数的他,努力追求的是那些经得起时间和法律考验、最有含金量的抗诉。

  2008年,包工头朱某从无锡大金电力设备公司(化名)承揽了山东滕州某热电公司的设备安装业务。朱某找到同乡张某,请他到工地从事安装工作。没想到在为灰库铺设管线的过程中,张某被工地上的高压线击伤,并造成6级伤残。

  张某把大金公司和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只判令朱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朱某无钱赔偿,张某实际只拿到一纸空判。2014年,万般无奈的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诉。

  审查案件材料后,姚广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在于安装灰库设备是否需要资质。如果需要,作为工程发包人的大金公司则对朱某是否有资质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之,大金公司不需担责。

  

  翻阅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灰库安装资质的规定语焉不详。更不利的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江苏电监办资质中心曾答复一审法院:电厂的灰库设备不需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但从常理判断,灰库设备包括综合电控箱、搅拌机电加热器等专业性电气仪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其安装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而细究江苏电监办资质中心的答复,其实只表明安装不需要电力设施许可证,而不能得出不需要其他施工资质的结论。

  姚广建决定向最有发言权的省住建厅发函问询“从事电厂灰库设备的安装,是否需要相应的资质?”并会同无锡检察机关查实张某从事的管线铺设的工作性质。5月21日,省住建厅回函,“从事电厂灰库设备安装,需要取得电力工程施工相关专业资质”,而在补充调查中,大金公司也认可管线铺设与灰库设备安装是“一体”的,属“配套设施”。

  7月,江苏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为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大金公司在未对朱某身份和施工资质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朱某施工,主观存在过错,应与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拿到赔偿金后,张某激动得流下眼泪。

  像这样具有“含金量”的抗诉,在姚广建的办案“年谱”上,不胜枚举。

  心中孜孜以求的职业乐趣

  在省院民行处,大家对他的一致评价是——“极度热爱办案”。在别人看来,一年到头办不完的各种疑难复杂案件,在他眼里是一道“满汉全席”——每天俯首专注办案,仿佛在津津有味地享用法律“大餐”。

  有一天,民行处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案情并不复杂,章某起诉倪某,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难的是,本案涉及集资诈骗犯罪,是“驳回起诉”还是“应予受理”,司法解释的规定乍一看分明在“打架”——法院以“案涉e租宝及关联公司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似有依据;而市院提请抗诉,同样有法可依。

  

  他条分缕析了“打架”条款之间的关系。它们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和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本案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如果仅指狭义的借款双方间的纠纷,那么章某未起诉借款人,法院适用第五条驳回起诉显然错误;如第五条取广义的借贷行为,那么其与第八条显然构成一般条款与特别规定的关系,根据‘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也应适用第八条。”寥寥几句,直中要害。

  在他办理的生效民事裁判监督案件中,相当数量涉及到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个案的监督及抗诉不是最终目的,通过抗诉,“在检法之间形成共识,杜绝同类案件的误判,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才是他心中抗诉的最大价值,也是他孜孜以求的职业乐趣。

  思想交锋是最好的精神享受

  姚广建当上副处长后的最大贡献,是力促民行处案件讨论的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以至于大家想起他的画面都是和他脸红脖子粗地争论案件,但回忆起来,那种“平等的沟通、思想的交锋”真是乐趣无限。

  员额制改革后,曾有一度过于强调承办人独立办案,讨论案件似与潮流不符。好在很快“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出台,姚广建欣喜万分。在他看来,真理越辩越明,成功的抗诉需要“思想碰撞”的检验,联席会议可提高抗诉的准确性,更是学习交流的好机会。

  

  姚广建少年时就养成读书的习惯,工作后依然是他最大的精神享受,沉浸在书籍的海洋里,让他的心无比宁静。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进,对“去行政化、强调专业化”的改革方向,他觉得“深契吾心”。2018年6月,他请辞副处长时,同事们很不理解,问他缘由,他笑答:“对管理没兴趣。有案办,有书读,快哉!快哉!”

  他就是这样一个能在办案和读书中找到无限乐趣的人。

  个人简介

  

  姚广建,男,1965年11月生,中共党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31年,忠实履职,秉公司法,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他在民行部门工作18年间,审结民行案件1100余件,提请抗诉案件100余件,无一差错。他提倡抗诉案件要充分讨论、平等沟通、思想交锋,努力追求最有含金量的抗诉,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他多次受邀参加高检院民法典起草工作研讨(座谈)会,以及检察学会民法年会、全省民行办案赛等工作,为全省和兄弟省市检察院民行人员讲课10余次,受到好评。被省检察院评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专家型人才,获评省院机关优秀公务员。

作者:管莹 苏检  编辑:绪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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