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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检察院推动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8万余元
2019-12-02 09:4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近日,在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和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共同见证下,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与南通市某铝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在看守所内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波签署了协议。南通市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8万余元。该案是如皋生态环境局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职责的首例案件。

  被告单位南通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至2017年11月间,在如皋市某乡镇一厂房内,使用含铬固化剂等对铝合金型材进行酸洗、铬化,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铬废水。被告人陈某波等人作为公司股东,明知生产废水被非法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废水收集池内,仍同意或者安排工人实施非法排放废水行为,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如皋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南通市某铝制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波等5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严某勇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改革方案工作原则之一就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求,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应当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但是,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并未及时启动磋商程序。据此,如皋市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工作职责,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以督促磋商的方式,建议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启动赔偿磋商程序。同时,该院积极与生态环境局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持续跟踪建议落实情况,积极指导相关单位与赔偿义务人开展赔偿磋商。在赔偿义务人已被法院逮捕,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情况下,如皋市检察院协助如皋生态环境局在看守所内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万余元。目前,该笔资金暂存于如皋市财政局,将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作者:章志远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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