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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小树苗引发的牢狱之灾 新沂市检察官:冲动是魔鬼遇事要冷静
2019-12-10 09:1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但在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忍不了“小事”,为此惹来“大麻烦”。

  谢某和父母一起去鱼塘喂鱼,路途中有一颗小树苗碍事,谢某母亲便将树苗拔掉,此时树苗主人朱某恰巧路过,便与谢某母亲争吵起来。谢某见状连忙赶来,起初只是争吵,但谢某越吵越气,一拳将朱某打倒在地,后又踹朱某胸部一脚。致朱某右侧第5-9前肋及左侧第5-7前肋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谢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又主动到新沂市公安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朱某受伤后于案发当日到新沂市中医院住院1天,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用4627.45元。后到新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支出医疗费14011.32元,好转出院。在朱某治疗期间,谢某缴纳医疗费8000元,后又向新沂市公安局缴纳赔偿款10000元。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主动缴纳部分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4920.27元,此款已缴纳人民币18000元,剩余人民币6920.27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检察官提醒:生活中存在矛盾纠纷在所难免,遇到矛盾纠纷时要冷静,正确对待和处理,否则,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导致矛盾升级,产生严重后果,则得不偿失。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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