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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为非法网站提供结算服务被判刑 云龙检察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019-12-20 09:0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发现为非法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有很大的利润空间,五个小伙伴一拍即合,盯上了这笔不义之财。近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毛某、郭某四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缓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不等的刑罚。

  合法结算平台,经营不善开始跑偏

  2016年9月,张某从他人名下接手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法人。张某接手时,公司的相关资质条件非常齐全,可以合法在网上进行虚拟产品交易结算。随后,张某招聘刘某、李某、毛某、郭某四人,设立工作室、租用服务器并搭建交易结算网站。

  起初,网站面向网络进行云流量、游戏、直播人气等方面提供结算服务,五个人各司其职,把网站经营得井井有条。但慢慢地,张某发现,虽然自己投入了不少时间和金钱在网上推广工作室,但网站的客户一直只有零零散散的几家,工作室的收入一直达不到预期。

  2017年2月,工作室接到了一家论坛的结算业务,并且论坛的站长给工作室开出的提成远远高出之前合作的网站,张某当机立断接下了这单业务。但几天后,张某发现,这个所谓的“论坛”,其实是一个涉黄网站(另案处理)。原本工作室有明确规定,不承接涉黄、外挂等非法网站的结算工作,但这一次,张某犹豫了。

  “当时公司已经几乎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了,正规网站的结算提成低,需要很大的业务量才能维持盈利,但这种非法网站给的提成一般都非常高,我和员工的工资是跟提成挂钩的,没有足够的提成,公司就运营不下去,说到底,就是为了挣钱。”回想起第一次为非法网站提供业务服务,张某叹了口气。

  尝到盈利甜头,工作室业务开始变味儿

  在一次工作室开会的过程中,张某表示员工们可以“适当”地接收非法网站业务,做贼心虚的张某还不忘让员工们自己把握好数量和“尺度”,不要太过张扬。果然,之后的一段时间,员工的收入提成有了明显的提高,工作室的经营状况也逐渐好转。

  2017年8月,因为技术疏漏,工作室运行的网络数据库出现了重大问题,导致一段时间内无法为合作网站进行结算业务,工作室在短时间内流失了大量的客户。虽然一段时间后,数据库恢复正常,但工作室辛苦积攒的客户却已经合作了其他结算网站。面对这种情况,张某和员工们商议后,开始大量接受非法网站的结算业务。

  因为为非法网站结算业务接收的投诉比较多,结算通道经常被查封。为此,工作室还专门为经营非法网站的客户建立了一个单独的“特别商户”通道,并“言传身教”地教非法网站客户如何利用通道进行资金结算,规避掉账户冻结的风险

  非法网站被查,工作室五人全部落网

  2018年2月12日,警方在侦办某非法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发现张某等五人的工作室涉嫌参与并提供服务,随即将张某等五人依法进行传唤。

  五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为帮助非法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检察官审查查明,2017年2月起,五名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其工作室部分客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采用变换结算接口等形式,为外挂、淫秽网站等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经统计,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非法网站结算资金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50余万元,五名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共计20余万元。

  最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五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上述刑罚。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示】

  近年来,网络案犯罪层出不穷,已经形成了分工明确、盘根错节的黑色产业链,从制作非法源代码开始,到网站制作、隐秘宣传、资金结算等中间渠道,再到最后的实际经营,各层级犯罪嫌疑人层层牟利。然而,互联网并不是“黑科技”犯罪的法外之地,面对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行动更加隐蔽的情况,司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新型网络信息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全面提升网络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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