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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摊变“销赃渠道” 南京鼓楼检察官:莫因利益诱惑触犯法律
2019-12-25 09:5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10月间,李学江在经营自己的废品收购摊点时,明知他人等人出售的基站电池、馈线等物品来源不明,仍多次予以收购,价值数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学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11月,鼓楼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学江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指控,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学江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提醒,废品收购原本是资源可回收利用的一种载体,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李学江却将它变为了一种违法犯罪的手段。这种行为方式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广大经营者,在收购相关物品时一定要问清楚来源和渠道,对于来历不明的物品,要保持高度警惕,切莫因一味追求利益而触犯法律。(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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