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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公检法司联手出台意见 打击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
2020-02-17 09:3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为依法严惩妨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2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与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建立了组织保障、信息共享、快办快结等十二项涉疫情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同时,在此基础上,市检察院与市中院、市公安局还联合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全文公布如下。

  关于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厉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现就从严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通告如下:

  一、下列涉疫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形: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3.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或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5.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

  6.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其他情形。

  (二)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

  2.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的;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制假售假的情形:

  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

  2.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四)哄抬物价的情形: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的。

  (五)诈骗、聚众哄抢的情形:

  1.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

  2.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3.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六)造谣传谣的情形:

  1.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3.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4.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的情形:

  1.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3.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的;

  4.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或者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

  (八)破坏交通设施的情形: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打击

  依法严惩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相关犯罪,对于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重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保障防控疫情大局中的惩罚功能。

  三、强化沟通配合,依法从快打击

  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工作上的协同配合,对涉疫相关刑事案件要快办快结,及时受理、优先办理、快捕快诉、快审快判。

  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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