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海门市检察院联合会签“意见”吹响长江海门段生态环境保护“集结号”
2020-06-08 09:19:00  来源:海门市检察院

  6月5日,第49个世界环境日,海门检察院与海门交通局、海门海事处联合会签《长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工作协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吹响了长江海门段生态环境保护“集结号”。

  上午9时,海门检察院、海门交通局、海门海事处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同志搭乘“海巡06916”艇从海事基地出发,开始长江海门段联合巡江。大家对相关水域和岸线进行巡查,实地查看生态环境现状,听取海事部门执法人员对长江生态污染情况及对非法砂石采集转运整治、排水排污监管、非法码头清理、船舶防污监管、水源地隐患监管执法等情况的介绍。

  巡江结束后,与会人员前往海门海事处政务大厅,现场观摩海事CCTV视频监管系统。该系统通过高清晰度图形监控,可保证海事执法人员对所辖区域岸线、码头、重要航段,实现全方位、全时段监控,便于及时发现船舶污染、违法排污、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为线索获取、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上午11时,签约仪式开始,海门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钱国泉与海门交通局党组书记曹健、海门海事处主任朱鹏分别代表三方在《意见》上签字。根据该《意见》,检察机关与海事、交通部门将强化合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促进两法衔接,形成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的检察、海事执法协作机制。

  《意见》规定,建立执法与监督信息互动共享机制,重点围绕打击非法采砂、“三无”船舶违法、重大水上交通安全及污染事故、港口岸线违规占用使用、港口应急和防污染处置等,实现执法信息互动;建立执法与监督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海事、交通部门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危害长江生态资源环境的重大案件,及时相互移送;建立执法与监督线索通报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和海事部门依法、及时办理对方移送的线索,并在作出处理意见后7日内向对方反馈情况;建立执法和监督案件协同办理机制,三方在办理涉长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案件中,加强业务协助,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调阅海事、交通部门的执法卷宗、档案等材料,并根据海事、交通部门要求提供专业保障。

  “下一步,海门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协作机制的纽带作用,加强检察机关与海事、交通部门的业务交流,各司其职、优势互补、相互支持,下好一盘棋,共护一江水!”海门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钱国泉说。

作者:  编辑:夏禹玮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