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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龙虾苗怎么反成了被告? 宝应县检察官:猎杀野生动物不仅要担刑责,还要赔偿
2020-07-13 09:13:00  来源:宝应县检察院

  每到夏天,小龙虾便成为众多食客的最爱,龙虾养殖者也因此赚得盆满钵满。但龙虾养殖大户李某最近却有点烦,这是怎么了呢?

  毒杀野鸟,触犯法律规定

  李某承包了一片藕塘用来养殖龙虾,但总有当地被称为“红端子”的野鸟去吃塘内的龙虾苗,影响了养殖出产量,李某不胜其扰,找来朋友王某帮助其除掉这些野鸟。王某碍于面子答应帮忙,将农药“克百威”抛洒在藕塘内,结果毒死了35只“红端子”、10只“野鸭子”,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中,有35只系“黑水鸡”,6只系“斑嘴鸭”,2只系“绿翅鸭”,2只系“罗纹鸭”,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抓后,两人都觉得冤枉,李某认为自己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私产,怎么就触犯了法律?王某认为自己就是帮朋友个忙,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但两人均表示知道“红端子”和“野鸭子”是国家保护动物,但是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

  立案调查,确定生态损失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李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猎杀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作为扬州市首例杀害野生动物提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如何核算生态损失没有经验可以参考,且处于疫情期间,寻找专家证人作证存在不便,承办检察官便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专家和物价鉴定人员,了解到核价依据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只要知道野生动物科目,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进行核算即可。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最终确认李某、王某造成生态损失为15500元,并于2020年6月1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失金额计算方法得到法院认可。

  公开听证,接受各方监督

  案件起诉后,为保证办案效果,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后李某、王某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申请,出具承诺书,主动要求履行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6月16日,该院召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公开听证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听证会上,两被告签订公益诉讼和解协议书,并于6月19日前将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向该县自然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自然资源损失赔偿金15500元,在县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深刻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

  法庭判决,付出沉重代价

  6月30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审理,鉴于两被告已经履行和解协议书内容,检察官建议法院从轻处罚,两被告当庭悔罪,最终,李某、王某均被判处拘役1个月,法院将依据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检察官说法】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动物",其范围宽广,比如常见的麻雀、黄鼬、蟾蜍、草兔、刺猬等均属于"三有动物"。

  2020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违反该规定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看到这些常见的"三有动物"要珍惜爱护,猎杀野生动物,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李某、王某为此缴纳了昂贵的学费,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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